1、Q/JLWY0034S-2020220673S-20202020040720230406*Q/JLWY备案号:220673S-2020有效期至:2023 年 04 月 06 日吉林省维伊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JLWY0034S-2020人参饮品2020-03-10 发布2020-03-10 实施吉林省维伊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发布布Q/JLWY0034S-20201人参饮品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人参(人工种植 4 年生或 5 年生生晒参)、枸杞、红枣、柠檬、菊花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葡萄糖、结晶果糖、蜂蜜、木糖醇、L-苹果酸、柠檬酸、黄原胶、果胶、D-异抗坏血酸钠、柠檬酸钠后
2、,经提取、过滤或不过滤、灌装、封口、杀菌、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植物饮料人参饮品。(其他类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GB 1886.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GB 188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GB 188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干制红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T 18672枸杞Q/JLWY0034S-20202GB/T 20353地理标志产品 怀菊花GB/T 20880食用葡萄糖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55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果胶GB/T 26762结晶果糖、固体果葡糖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
5、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29370柠檬NY 318人参制品DBS 2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人参(人工种植,4 年生或 5 年生生晒参)应符合 DBS 22/024 中生晒参的规定,每 100ml 产品中添加生晒参 2 克。3.1.2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3红枣应符合 GB/T 583
6、5 的规定。3.1.4柠檬应符合 GB/T 29370 的规定。3.1.5菊花应符合 GB/T 20353 的规定。3.1.6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7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规定。3.1.8结晶果糖应符合 GB/T 26762 的规定。3.1.9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10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3.1.11 L-苹果酸应符合 GB 1886.40 的规定。3.1.12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13 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规定。3.1.14 果胶应符合 GB 25
7、533 的规定。3.1.15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3.1.16 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规定。3.1.17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淡黄色、橙色或调制成所需颜色。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组织形态呈液态,状态均匀,允许有少量沉淀滋、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及人参香气,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Q/JLWY0034S-20203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8、。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固形物,g/L0.5GB/T 31326人参总皂苷,%0.01NY 318 附录B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L0.29GB 5009.123.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mL52110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mL20GB 4789.15酵母,CFU/mL20GB 4789.15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检验方法n
9、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ml1000 CFU/mLGB 4789.10 第二法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能量使用量残留量检验方法柠檬酸酸度调节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柠檬酸钠酸度调节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L-苹果酸酸度调节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木糖醇甜度调节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GB 5009.279D-异抗坏
10、血酸钠抗氧化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果胶增稠稳定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黄原胶增稠稳定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净含量Q/JLWY0034S-20204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
11、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瓶,抽样数量为 18 瓶,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一份检验,一份备查。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标签应符
12、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人参饮品配料表:饮用水、枸杞、红枣、人参(人工种植 4 年生或 5 年生生晒参)、柠檬、菊花、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蜂蜜、L-苹果酸、D-异抗坏血酸钠、柠檬酸、柠檬酸钠、葡萄糖、结晶果糖、木糖醇、黄原胶、果胶净含量/规格:依市场需求而定生产企业:吉林省维伊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磐石经济开发区安泰路 666 号Q/JLWY0034S-20205联系方式:0432-65041051生产日期:见喷码或见打码保 质 期:12 个月贮存条件:常温、避光,阴凉干燥处保存食品
13、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Q/JLWY0034S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食用限量:人参食用量3g/天,每100ml产品中添加生晒参2克。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7.2营养成分表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 6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毫升(mL)NRV%能量136 千焦(kJ)2%蛋白质0 克(g)0%脂肪0 克(g)0%碳水化合物8.0 克(g)3%钠45 毫克(mg)2%8包装内包装玻璃瓶应符合GB 4806.5的规定。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运输运输用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防止爆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不得重压。10贮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在 0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保护措施。11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