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 苏 苏 盐 井 神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SGF 0077S-2023 中空减钠调味盐 2023-01-11 发布 2023-02-11 实施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 Q/JSGF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1 9 0 S-2 0 2 3备案日期:2 0 2 3-0 2-1 0Q/JSGF 0077S2023 I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技术指标制定贯彻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GB
2、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相关要求。本标准由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承、仇耀军、齐凯、李三凤。本标准于 2023 年 2 月首次发布。J S Q BQ/JSGF 0077S2023 1 中空减钠盐(调味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空减钠盐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精制食用盐为原料,添加麦芽糊精、阿拉伯胶等辅料,经配料、混合、溶解、喷雾结晶、干燥、包装制得的中空减钠盐调味料(以下简
3、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5-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隔的测定 GB 5009.4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盐指标的测定 GB/T 5461-2016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
4、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618-2001 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 GB/T 12729.2 香辛料和调味品 取样方法 GB/T 13025.9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铅的测定 GB/T 13025.12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钡的测定 GB/T 13025.13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砷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9828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GB 208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麦芽糊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阿拉伯胶 JJ
5、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中空减钠盐 hollow sodium reducing salt J S Q BQ/JSGF 0077S2023 2 以食盐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辅料,经特殊工艺加工,能降低钠离子含量的呈中空结构的调味料产品。4 技术要求 4.1 原料 4.1.1 精制盐(未加碘)应符合 GB 2721 和 GB/T 5461-2016 精制盐(未加碘)一级的要求。4.1.2 麦芽糊精 应符合 GB 20884 的要求。4.1.3 阿拉伯胶 应符合
6、 GB 29949 的要求。4.1.4 食品加工用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白色或浅白色 形态 粉状结晶体,在显微镜观察条件下呈中空结构 滋味、气味 味咸,具有该品种特有的麦芽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氯化钠(以 NaCl 计),g/100g 50.0075.00 辅料,g/100g 25.0 水分,g/100g 3.0 堆积密度,mg/mL 0.30.8 铅(以 Pb 计),mg/kg 1.0 钡(以 Ba 计),mg/kg
7、15 4.5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总砷、总汞、镉的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规定。J S Q BQ/JSGF 0077S2023 3 4.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T 19828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 取适量试样于白色洁净浅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在 100 倍显微镜下观察其形态,并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5.2 氯化钠、
8、水分 按GB/T 5461的规定执行。5.3 辅料 辅料含量按公式(1)计算:W2=100-W1-WNacl (1)式中:W1 水分的质量分数,g/100g;W2 辅料的质量分数,g/100g;WNaCl 氯化钠的质量分数,g/100g。5.4 堆积密度 将均匀样品放入 100mL 量筒中至 100mL 刻度,然后将样品取出称重,称准至 0.01g,并按照公式(2)计算:Vm=(2)式中:堆积密度,g/mL;m 100mL 样品的质量,g;V 样品的体积,100mL。5.5 总汞、镉、钡 按GB 5009.42的规定执行 5.6 铅 按GB 5009.42或GB/T 13025.9的规定执行,
9、以GB 5009.42规定的方法为仲裁法。5.7 总砷 按GB 5009.42或GB/T 13025.13的规定执行,以GB 5009.42规定的方法为仲裁法。5.8 钡 试样消解按GB 5009.15的规定执行,并按GB/T 13025.12的规定进行试验。J S Q BQ/JSGF 0077S2023 4 5.9 净含量 按JJF 1070 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按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一次交付的产品构成一批。6.2 抽样 按照 GB/T 12729.2 规定执行。6.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氯化钠、辅
10、料、水分、堆积密度、净含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6.4 型式检验 产品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中除 4.1 和 4.7 以外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即判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有 1 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指标有 1 项或 1 项以上不合格,应使用备用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则判
11、该批产品合格,若复检结果由 1 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及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并标明是非即食类。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7.3 运输 J S Q BQ/JSGF 0077S2023 5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运输途中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不应与能导致产品污染的货物混装。7.4 贮存 存放仓库应清洁、干燥,不应与可能对产品造成污染的物品混存。防止雨淋、受潮,产品存放应隔墙离地。8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运贮条件下,产品不启封情况下的保质期为二年。_ 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