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QLJYQ/QLJY 0001S-2022乾端配制酒2022-10-12 发布2022-10-31 实施贵 州 黔 龙 酱 韵 酒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发 布Q/QLJY 0001S-20221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安全性指标根据 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制定,其余指标根据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中配制酒类要求和产品实际制定,作为企业组织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本文件由贵州黔龙酱韵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2、。本文件由贵州黔龙酱韵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草。本文件由贵州黔龙酱韵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本文件首次发布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德惠。Q/QLJY 0001S-20222乾端配制乾端配制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乾端配制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贵州黔龙酱韵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以白酒为基酒,添加人参(人工种植)和枸杞、大枣、葛根等国家批准食药两用物质,经配料、浸提、过滤、勾调、贮存、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改变原基酒风格的配制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3、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4、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原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公告(2012 年第 17 号)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基酒Q/QLJY 0001S-20223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枸杞、大枣、葛根应为原卫生部公告(卫法监发200251 号)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物质名单品种,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4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原
5、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公告(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和外观本品应有色泽液体,酒体澄清,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气味及滋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风 格具有本品应有的独特风格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要求检验方法酒精度,%Vol(20)2560GB 5009.225甲醇,g/L0.6GB 5009.266铅(以 Pb 计),mg/L0.2GB 5009.12氰化物(以 HCN 计),mg/L6.0GB 50
6、09.36注:1、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误差为1.0%vol。2、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3.4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净含量检测依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Q/QLJY 0001S-20224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检验规则4.1 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4 瓶,将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留样
7、。净含量的检测按照 JJF 1070要求进行抽样。4.3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标识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酒精度、甲醇。4.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检测项目包括本标准 3.23.5 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 3 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4.5 判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结果判定以复检为准。5
8、标示、包装、运输、贮存5.1 标示产品包装储运标示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 GB7718 的规定。5.2 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封闭严密。符合食品相关安全要求。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箱内应有衬垫物和间隔物。箱体上应有明显的“小心轻放”、“易碎”、“切勿倒置”等标识。5.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5.4 贮存Q/QLJY 0001S-20225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离墙离地 20cm以上贮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