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 东省 食 品 安 全企 业 标准 Q/NBT 0017S-2022 水果制品(含鹿茸血蛹虫草食丸)2022-12-01 发布 2023-01-04 实施 深圳宁博堂医药有限公司 发布 Q/NBT 备案号:44030051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2月1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NBT 0017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深圳宁博堂医药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蛟。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2 年 12 月 01 日。Q/NBT 0017S-2022 1 水果制品(含鹿茸血蛹虫草食丸)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
2、果制品(含鹿茸血蛹虫草食丸)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山楂或山楂干为主要原料,辅以鹿茸血、蛹虫草、核桃、黑豆、蜂蜜经提取或不提取、合坨、制丸、干燥、灭菌、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方便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含第1号修改单)G
3、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4、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786 食品包装用纸与塑料复合膜、袋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
5、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共和国药典一部 2020 年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 Q/NBT 0017S-2022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计委)2012 年第 17 号公告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 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计委)2014 年第 10 号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 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 号关于黄明胶、鹿角胶和龟
6、甲胶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法监发200251 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山楂应符合中华人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还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51 号通知。3.1.2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计委)2012 年第 17 号公告。3.1.3 鹿茸血应符合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 号复函。3.1.4 蛹虫草应符合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计委)2014 年第 10 号公告。3.1.5 核桃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3.1.6 黑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3.1.7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8 以上
7、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31650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组织形态 本品外观圆整,大小一致,无粘连 色泽 本品色泽均匀,呈棕褐色至棕黑色 滋、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铅(以 Pb 计)/(mg/kg)0.9 展青霉素/(g/kg)50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Q/NBT 0017S-2022 3 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
8、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104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0 霉菌/(CFU/g)50 沙门氏菌/(/25g)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注:1.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 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2.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
9、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其他要求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样品少许,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尝滋味,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Q/NBT 0017S-2022 4 6.2.2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展青霉素 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限量 6.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
10、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3.3 霉菌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6.3.4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6.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入库检验 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入库验收时应审核供应商的资质,包括营业执照、合法的生产经营证明文件;索取批次有效的检验报告及发票;并按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的质量要求对原辅材料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组批 同一生产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
11、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7.3 抽样 每批次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5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总质量不少于检验所用量的3 倍,检样一式二份,代检验和复检备用。7.4 出厂检验 7.4.1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Q/NBT 0017S-2022 5 7.4.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7.4.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
12、,复检仍不符合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5 型式检验 7.5.1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首批;b)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主要设备更换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 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5.2 检验项目 本标准第 3 章所有项目。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志、标签 8.1.1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1.2 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28050、GB 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标签上印有产品名称、
13、配料成分、营养成分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产品标准、厂名、厂址、电话、生产许可证号、食用方法、不适宜人群(婴幼儿、14 岁以下少年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人参(人工种植)每日最大食用量(3g/天)。8.2 包装 8.2.1 本产品的内包装采用复合包装薄膜,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30768 的要求。8.2.2 运输包装为纸箱,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运输包装上应印有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商标、生产日期、箱内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检验证。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少量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
14、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Q/NBT 0017S-2022 6 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8.4.1 贮存产品的仓库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地面、墙壁平整,门窗牢实,天花板、墙壁不渗漏;仓库应具有防虫鸟、防鼠、防盗、防潮设施。8.4.2 贮存产品的仓库相对温度应控制在 35%75%。8.4.3 产品存放于地台板上,按规定方式和数量 堆叠;堆叠时要留五距,即:垛与墙距30cm;垛与柱、梁、房顶距30cm;垛与垛之间距30cm;垛与地面间距10cm;垛与灯的垂直下方的水平面间距50cm。8.4.4 严防受热或阳光曝晒,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8.4.5 按要求做好标识,做到先进先出。8.4 保质期 产品在包装完好、符合相关贮藏条件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