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NHSH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NHSH 0013S2023枸杞番茄酱2023-01-31 发布2023-01-31 实施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QB64/0014S-2023Q/NHSH0013S202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正苍、张瑞华、田小芳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HSH0013S2023枸杞番茄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枸杞番茄酱的技术要求、生产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
2、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番茄酱、植物油、枸杞、生活饮用水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它原辅料,经原料验收、预处理、炒制或熬制、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枸杞番茄酱。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3、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672枸杞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NY/T 956番茄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
4、原辅料要求3.1.1.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3.1.2.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3.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3.1.4.番茄酱应符合NY/T 956的规定。3.1.5.其它原辅料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Q/NHSH0013S20233.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气味与滋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形态具有本品固有的形态杂质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5、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酸价/(以脂肪计)(mg/g)6GB 5009.2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4GB 5009.227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kg)1.0GB 5009.12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检验规则6.1.组批相同原料,同一工艺,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
6、789.3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执行按 GB 29921 规定执行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Q/NHSH0013S20236.2.抽样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 10 个最小包装,均分为二份,一份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6.3.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每批产品应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6.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
7、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结果判定出厂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7.1.1.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7.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7.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7.2.2 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7.3.运输7.3.1.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保持运输工具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一起运输。7.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7.4.贮存7.4.1.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共同存放。7.4.2.产品堆放应离地面 10cm 以上,墙壁 20cm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