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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ZJC 0001 S-2022 栀子沙棘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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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南 京 栀 棘 茶 饮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ZJC 0001S-2022 栀子沙棘饮料 2022-11-04 发布 2022-12-07 实施 南京栀棘茶饮品有限公司发 布 Q/NZJC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6 6 0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1 2-0 6Q/NZJC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标准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参考 GB/T 31326植物饮料制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2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饮料类(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固体饮料除外)”铅(以 Pb 计)0.3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南京栀棘茶饮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泽强。本标准于 2022 年 10 月首次发布。J S Q BQ/

3、NZJC 0001S2022 1 栀子沙棘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栀子沙棘饮料的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栀子、沙棘、葡萄干、桔梗为原料,经原料处理、熬煮、过滤、杀菌、冷却、装罐封盖、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栀子沙棘饮料(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

4、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

5、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1326 植物饮料 NY/T 705 无核葡萄干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

6、20年版)J S Q BQ/NZJC 0001S2022 2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栀子、沙棘、桔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2 葡萄干应符合 NY/T 705 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褐色 取约50 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状态,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外来杂质 滋味、气味 味甘甜后微苦,具有产品特有的气味 状态

7、 均匀透明,放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或絮状物 杂质 无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固形物/(g/L)0.5 GB/T 31326 铅(以Pb计)/(mg/kg)0.2 GB 5009.12 锡a(以Sn计)/(mg/kg)150 GB 5009.16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a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钢板容器包装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8、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GB 4789.3 霉菌/(CFU/mL)20 GB 4789.15 酵母/(CFU/mL)20 GB 4789.15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3.5 致病菌限量 J S Q BQ/NZJC 0001S2022 3 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9、 M 沙门氏菌/(/25mL)5 0 0-GB 4789.4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3.6 食品添加剂 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7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和GB 14881的

10、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为本标准第 3 章规定中除 3.1、3.8 外的全部要求。4

11、.4 组批与抽样 4.4.1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J S Q BQ/NZJC 0001S2022 4 4.4.2 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L(不少于 8 个最小销售包装,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L(不少于 16 个最小销售包装,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4.5 判定规则 4.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4.5.2 有一项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在同一批产品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若复检仍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

12、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4.5.3 有两项及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直接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不得复检。4.5.4 微生物指标、致病菌限量不得复检。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5.1.1 产品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1.2 应在标签中注明“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5.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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