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 苏 沃 洲 生 物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SWZ 0001S-2022 螺旋藻制品 2022-07-01 发布 2022-09-02 实施 江苏沃洲生物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 Q/JSWZ 代替 Q/JSWZ 0001S-2019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8 0 5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8-2 4QJSWZ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制。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
2、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本标准中的铅(以 pb 计,干重计)限量为1.9mg/kg,严于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螺旋藻及其制品中的铅(以 Pb 计,干重计)2.0mg/kg 的规定。本标准是对 Q/JSWZ 0001S-2019 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详述了表 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调整和添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由江苏沃洲生物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霍国仁 霍向清。本标准于 2010 年 4 月首次发布,2011 年 12 月第一次修订,2013
3、 年 7 月第二次修订,2016 年 7月第三次修订,2019 年 6 月第四次修订,2022 年 6 月第五次修订。J S Q BQJSWZ 0001S2022 1 螺旋藻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螺旋藻制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钝顶螺旋藻粉为原料,添加适量微晶纤维素,经混合、加工、包装、灭菌制成的螺旋藻制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
4、标志 GB 1886.1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5、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6919 食用螺旋藻粉 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
6、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要求 3.1.1 钝顶螺旋藻粉应符合 GB/T 16919、GB 19643 的规定。J S Q BQJSWZ 0001S2022 2 3.1.2 微晶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3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蓝绿色或深蓝绿色(墨绿
7、色)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外观,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形状完整、无霉斑、无变质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蛋白质,g/100g 55.0 GB 5009.5 水分,g/100g 10.0 GB 5009.3 灰分,g/100g 10.0 GB 5009.4 铅(以 Pb 计,干重计),mg/kg 1.9 GB 5009.1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2760 的
8、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 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000 10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1 20 30 GB 4789.3 霉菌,CFU/g 300 GB 4789.15 致病菌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副溶血性孤菌,MPN/g 5 1 100 1000 GB 4789.7 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9、。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 年第 75 号令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JJF1070 的规定执行。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14881 的规定。J S Q BQJSWZ 0001S2022 3 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每批产品出厂需经公司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蛋白质、水分、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发生改变,
1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型式检验项目为 3.2、3.3、3.4、3.5。4.4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随机抽取生产总量的 12,最少不少于 4 个独立销售包装(250g)作为检验和留样。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最少不少于 500g 和 8 个独立销售包装。4.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允许复检。5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5.1 标签、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7718、GB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按相关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运输包装标志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数量、质量(重量)、标准编号、许可证号、贮存方式、保质期及符合 GB/Tl91 规定的图示标志。5.2 包装 内包装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塑料瓶或铝箔袋;外包装采用纸盒、铁皮盒;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5.3 运输 运输过程应避免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5.4 贮存 应贮存在避光、阴凉干燥的室内,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5.5 保质期 在上述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