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TYYY安徽天洋药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TYYY 0001S-2022回生膏(方便食品)2022-03-25 发布2022-04-25 实施安徽天洋药业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205490S备案生效日期:2022年10月12日Q/TYYY0001S-2022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
2、编写 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古元膏(方便食品)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执行贯彻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安徽天洋药业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企业编号为:Q/TYYY 0001S-2022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祥军。本标
3、准于 2022 年 03 月 25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三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TYYY 0001S-20221回生膏(方便食品)回生膏(方便食品)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回生膏(方便食品)的术语与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1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
4、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317白砂糖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
5、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13662-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酒GB 283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2020年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3 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3.1 回生膏(方便食品)
6、(方便食品)以当归、生山楂、小茴香等为主要原料,使用或不使用冰糖、饴糖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麦芽糖醇液、黄酒(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经提取、过滤、浓缩、配制、灌装、包装、灭菌等工艺生产的供冲服的回生膏(方便食品)。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TYYY 0001S-202224 4技术要求技术要求4.14.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章以及GB 14881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GB 27
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4.24.2 原辅材料要求原辅材料要求: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的。当归、生山楂、小茴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冰糖、饴糖应符合 GB/T 317的规定。黄酒应符合 GB/T 13662-2018的规定。麦芽糖醇液应符合 GB 28307的规定。其他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4.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 1的规定。的规定。表表1 1感官指标感官指标
8、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呈均匀的棕褐色至黑褐色取 5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在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辩其滋味,静置两分钟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品其滋味。组织形态有弹性的膏体,有少量糖液滋味、气味味甜、微苦,带有原料植物特有气味,不得有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4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2 的规定。的规定。表表 2 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9GB 5009.12锡a(以Sn计)/(mg/kg)150GB 5009.16其他污
9、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量应符合GB 2762、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告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4.54.5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4.5.14.5.1 指示菌限量:应符合表指示菌限量:应符合表4 4规定。规定。表表 3 3指示菌限量指标指示菌限量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0050000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0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50GB 4789.15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
10、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24.5.2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5 5 的规定。的规定。表表4 4致病菌限量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 第二法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74.7 净含量净含量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TYYY 0001S-20223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
11、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的规定检验。5 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7检验规则检验规则7.17.1 批次的确定和抽样批次的确定和抽样7.1.17.1.1 批次的确定批次的确定: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7.1.27.1.2 抽样抽样:按照GB/T 30642的规定执行,或者在企业的成品库或流通领域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随机选取4
12、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个销售包装,抽样量不少于4个销售包装;所抽取样品中2/3用于检验,1/3为备用样品。7.1.3 抽样人员将样品与封样单用胶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7.27.2 检验分类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7.2.1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净含量(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7.2.2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
13、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或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更换设备、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7.37.3 判定规定判定规定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8.18.1 标签标志标签标志内销产品标签上应按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注。出口产品可按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标注。8.28.2 包装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GB/T 6543 和有关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 的规定。8.38.3 运输、贮存和产品召回管理运输、贮存和产品召回管理按GB 1488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的规定执行。8.48.4 保质期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为24个月。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