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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TP 0004 S-2022 金枪鱼馄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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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SYTP 0004S-2022 金枪鱼馄饨 2022-10-08 发布 2022-12-01 实施 渔太平(深圳)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发 布 Q/SYTP 备案号:44030405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1月0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SYTP 0004S-2022 I 前 言 本文件是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渔太平(深圳)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渔太平(深圳)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荣卫诚、孙晓彤、荆俊岩。本文件属首次发布。Q/

2、SYTP 0004S-2022 1 金枪鱼馄饨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金枪鱼馄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文件适用于3.1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5 小麦粉 GB/T 1445 绵白糖 GB/T 1535 大豆油 GB 1886.2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酪蛋白酸钠(又名酪朊酸钠)GB

3、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

4、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5、/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Q/SYTP 0004S-2022 2 GB/T 18186 酿造酱油 GB 192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 GB/T 23786 速冻饺子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4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脂 GB 29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甘油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GB/T 38095 DHA、EPA含量测定 气相色谱法 NY/T 743 绿色食品 绿叶类蔬菜 QB/T 1871 双向拉伸尼龙(BOPA

6、)/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金枪鱼馄饨 以小麦粉加工成的面制皮与金枪鱼馅料经包制、速冻等工艺加工而制成。3.2 金枪鱼馅料 以金枪鱼肉、猪肉、油菜为主料,选择性添加非转基因大豆油、酿造酱油、鸡蛋、鸡粉调味料、鸡汁调味料、食用淀粉、香辛料、绵白糖、食用盐、复配乳化剂(甘油、磷脂、酪蛋白酸钠)而制成,其中金枪鱼肉含量不低于30%。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金枪鱼 应符合GB 2

7、733的规定。4.1.2 小麦粉 应符合GB/T 1355的规定。4.1.3 猪肉 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 4.1.4 芹菜 应符合NY/T 580 的规定。4.1.5 非转基因大豆油 Q/SYTP 0004S-2022 3 应符合GB/T 1535 的规定。4.1.6 酿造酱油 应符合GB/T 18186的规定。4.1.7 鸡蛋 应符合GB 2749的规定。4.1.8 鸡精调味料、鸡汁调味料 应符合GB 31644的规定。4.1.9 食用淀粉 应符合GB 31637 的规定。4.1.10 香辛料 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4.1.11 绵白糖 应符合GB/T 1445的规定。4.

8、1.12 食用盐 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4.1.13 甘油 应符合GB 29950的规定。4.1.14 磷脂 应符合GB 28401的规定。4.1.15 酪蛋白酸钠 应符合GB 1886.212的规定。4.1.16 油菜 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4.1.17 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Q/SYTP 0004S-2022 4 组织形态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形态,不变形,不破损,表面不结霜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

9、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形态,不变形,不破损,表面不结霜 杂质 外表及内部均无肉眼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65 脂肪/(g/100g)15 蛋白质a/(g/100g)6.0 铅(以 Pb 计)/(mg/kg)0.4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DHA/(g/100g)0.010 馅料含量/(g/100g)40 a以馅料为检测样本。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沙门氏菌,/25g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C

10、FU/g 5 1 100 1000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用量和范围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Q/SYTP 0004S-2022 5 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在冻结状态下,取出样品一袋,置

11、于清洁的白瓷盘中,按表1的规定,用目测检查外观、色泽,然后按包装上标注的食用方法熟制后,用口尝、鼻嗅和目测检查其感官要求。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脂肪 按GB 5009.6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过氧化值 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DHA 含量 按GB/T 38095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馅料含量 按GB/T 23786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检验 6.3.1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12、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Q/SYTP 0004S-2022 6 7.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生产线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按GB/T 2828.1的规定进行。7.3 出厂检验 7.3.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均需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馅料含量。7.4 型式检验 7.4.1 正常生产时应每 6 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正式投产

13、时;b)主要原料供货商或产地发生大的变化时;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7.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要求,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不合格。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预包装产品标签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准管理规定的

14、要求。8.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内托盒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内托盒覆膜及外包装袋应符合QB/T 1871的规定,运输包装用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包装牢固,密封良好,不渗漏。8.3 运输 8.3.1 产品应在-15及其以下温度的运输工具内运输。8.3.2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有异味或其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8.3.3 搬运产品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扔、撞击、挤压。8.4 贮存 8.4.1 产品应在-18及其以下温度贮存。温度波动范围应控制在 2以内。Q/SYTP 0004S-2022 7 8.4.2 产品贮存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易挥发的物品或其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一起存放。8.4.3 保质期见标签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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