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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JYY 0001 S-2022 小茴香薄荷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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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SJYY Q/SJYY 0001S-2022 小茴香薄荷饮品 2022-07-01 发布 2022-07-10 实施 深圳市世纪韵源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30308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8月05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SJYY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文件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制,作为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本文件由深圳市世纪韵源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文件起草人:马园。本文件首次发布日期:2022 年 7 月 1 日。Q/SJYY

2、0001S-2022 1 小茴香薄荷饮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小茴香薄荷饮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水、小茴香、八角、薄荷为原料,经配料、提取、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小茴香薄荷饮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3、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50

4、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Q/SJYY 0001S-2022 2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 BB/T

5、0034 铝防盗瓶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3.1.2 薄荷、八角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的要求。3.1.3 小茴香应符合GB/T 15691的要求。3.1.4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

6、泽 应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且均匀一致 滋味和气味 应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性状 组织均匀,震荡后应无明显分层现象,允许有少量沉淀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Q/SJYY 0001S-2022 3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可溶性固形物(以20折光法计),%1.0 pH值 5.07.0 铅(以Pb计),mg/L 0.3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沙门

7、氏菌,/25mL 5 0 0-霉菌,CFU/mL 15 酵母,CFU/mL 15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3.5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3.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要求。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2695的要求。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按GB 7101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可溶性固形物 Q/SJYY 0001S-202

8、2 4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pH 值 按GB 5009.237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

9、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方案 在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出厂检验每批随机抽取12瓶,4瓶留样备查,8瓶用于检验。型式检验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8瓶,8瓶留样备查,10瓶用于检验。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规定进行。6.4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pH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技术要求中(除 3.1 外)的全部项目。Q/SJYY 00

10、01S-2022 5 6.5.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6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全部技术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如其余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应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7.

11、1.1 标签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7.1.2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7.2 包装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玻璃瓶应符合GB 4806.5的要求,铝防盗瓶盖应符合BB/T 0034的要求,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以后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但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在运输过程中应用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7.4 贮存 7.4.1 贮存产品的仓库应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曝晒。7.4.2 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应离墙10cm,离地10cm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品混贮。7.5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签标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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