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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HLN 0001 S-2019 人参鹿血酒(配制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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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THLN0001S2019222985S-20192019110920221108*Q/THLN备案号:222985S-2019有效期至:2019 年 11 月 08 日通化市绿农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THLN0001S-2019人参鹿血酒(配制酒)2019-09-01 发布2019-09-10 实施通化市绿农商贸有限公司 发发布布Q/THLN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的格式、结构和内容均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编辑的。本标准由通化市绿农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通化市绿农商贸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丛炎、王云赫。Q/THL

2、N0001S-20191人参鹿血酒(配制酒)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适用于以酿造白酒或食用酒精为基酒,添加人参(人工种植五年及五年以下)、梅花鹿鞭、梅花鹿尾、梅花鹿筋、梅花鹿血、大枣、枸杞、蜂蜜,经浸泡、澄清过滤、调配、灌装而成的人参鹿血酒(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

3、测定GB/T 5009.48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干制大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8951白酒厂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18672枸杞GB/T 19506地理标志产品 吉林长白山人参GB 19778包装玻璃容器 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T 24694玻璃容器 白酒瓶GB/T 27588露酒GB 31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NY 31

4、7鹿副产品NY 318人参制品DBS2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3技术要求Q/THLN0001S-201923.1原辅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白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3.1.2人参(鲜人参或生晒参)应为 5 年及 4 年生人工种植,并符合 GB/T 19506 和 DBS 22/024 的规定。本

5、产品人参添加量 0.5g/100mL。3.1.3梅花鹿(人工养殖)鹿鞭、鹿尾、鹿筋和鹿血应符合 NY 317 的规定,并由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后,出具合格证后方可使用。3.1.4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5大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3.1.6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6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浅黄色至棕黄色GB/T 5009.48组织形态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滋、气味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具有本类型酒应有的香气,诸香和谐纯正;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注:对贮存6个月以上或酒温低于

6、10的瓶装产品允许出现少量的沉淀或失光。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V/V)20.045.0GB/T 5009.48总酸(以乙酸计)/(g/L)6.0GB/T 15038总糖(以葡萄糖计)/(g/L)200GB/T 15038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35GB/T 27588 附录A干浸出物0.50GB/T 15038人参皂甙/(%)0.01NY 318甲醇,(g/L)0.6GB/T 5009.48氰化物(以 HCN 计),(mg/L)8.0GB/T 5009.48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总糖标签标

7、示值与实际值不得超过10%。甲醇、氰化物的指标均按100%VoL酒精度折算。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19GB 5009.12Q/THLN0001S-20193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的规定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1 和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总酸、总糖、总酯、干浸出物

8、。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批量在 500 箱以下,随机抽取 4 箱,每箱取样一瓶(以 500mL 计),其中两瓶做感官和理化检验用,其余两瓶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印,作为仲裁样品保存半年。6.5判定规则受检样品项目全部合格时,判整批产品为合格。理化指标不合格时,可以在同批产品中抽取两

9、倍量样品进行复检,复检合格时,判整批产品合格,复检仍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7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人参鹿血酒(配制酒)配料表:酿造白酒(食用酒精)、人参、梅花鹿鞭、梅花鹿筋、梅花鹿尾、梅花鹿血、枸杞、大枣、蜂蜜净含量/规格:50 mL/瓶3000mL/瓶(按商标标识为准)酒精度: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通化市绿农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华大街 165-1Q/THLN0001S-20194号、0435-5740975贮存条件:阴凉、干燥、避光保存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Q/T

10、HLN0001S产地:吉林通化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人参食用量3 克/天,本产品人参添加量 0.5g/100mL。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警示语:过量饮酒有害健康。8包装8.1商品包装应符合GB 23350 的规定。8.2包装容器应选用玻璃材料,并符合GB/T 24694 的规定。8.3铅、镉、砷、锑迁移量应符合GB 19778 的规定。8.4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7.5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 的规定。9贮存、运输9.1运输时必须用篷布遮盖,避免强烈震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9.2存放地点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不得直接接触潮湿地面,不得与有腐蚀性、有毒物堆放在一起,纸箱垒叠高度不得超过 6 层,仓库温度应保持在 10-25,以 15为最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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