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LZZY0001S2022兰州志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LZZY兰 州 志 友 食 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兰 州 志 友 食 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发 布2022-10-21 发布2022-10-21 实施荞 粉Q/LZZY0001S2022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技术要求 25 食品添加剂 4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47 检验规则 4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9 保质期 5Q/LZZY0001S2022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兰州志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穆
2、建刚本标准于2022年10月21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LZZY0001S20221荞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荞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荞麦面粉为原料,辅以或不辅以马铃薯淀粉,添加水、食用盐,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碱,经配料、搅拌、熬制、灌装成型、冷却、真空包装或不抽真空、杀菌、冷却,配以或不配以红油料包、液态调味包、醋包或芝麻酱包,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即食荞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
3、志GB/T 1534花生油(含第1号修改单)GB 188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 188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GB 27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4、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5、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Q/LZZY0001S20222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4食用马铃薯淀粉GB 124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
6、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T 35028荞麦粉LS/T 3220芝麻酱SB/T 10371鸡精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3.1 红油料包:以干姜粉、花椒粉、草果粉、八角粉、桂皮粉、香叶粉、辣椒粉、白芝麻中的几种为原料,经调配混合,花生油油炸,再辅以食醋调味增香,包装制成。3.2 液态调味包:以食用盐、味精、鸡精、鸡精调味料、生活饮用水为原料,经调配混合、煮沸,包装制成。3
7、.3 醋包:以食醋为原料,定量包装制成。3.4 芝麻酱包:以芝麻酱为原料,定量包装制成。4技术要求4.1 原料和辅料要求4.1.1原料:4.1.1.1 荞麦面粉:应符合GB/T 35028和GB 31637的规定。4.1.2辅料:4.1.2.1 马铃薯淀粉:应符合GB/T 8884的规定。4.1.2.2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4.1.2.3 食用碱:应符合GB 1886.1或GB 1886.2的要求。4.1.2.4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和GB 2721的要求。4.1.2.5 干姜粉、花椒粉、草果粉、八角粉、桂皮粉、香叶粉、辣椒粉、白芝麻:应符合GB/T15691要
8、求。4.1.2.6 花生油:应符合GB/T 1534和GB 2716的要求。4.1.2.7 味精:应符合GB 2720要求。4.1.2.8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SB/T 10371的要求。4.1.2.9 食醋:应符合GB 2719的要求。4.1.2.10 芝麻酱:应符合LS/T 3220的要求。4.2 感官要求Q/LZZY0001S20223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特有色泽1、将荞粉样品内容物倒在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杂质、嗅其气味,并品尝滋味。2、打开调味料包包装,立即闻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应符合感官要求,并取 50ml 混合均匀的备测样品,于
9、洁净的样品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及可见异物。滋味和气味具备本品特有气味和滋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呈软固态,调味料包具有应有的性质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异物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荞粉红油包液态调味料包醋包芝麻酱包水分,g/100g70-4.0GB 5009.3水分及挥发物,%-0.2-GB 5009.236食用盐(以 NaCl 计),%4.0-GB 5009.44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0-3.0GB 5009.2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0.25GB 5009.227总酸(以乙酸计),g/kg-2.5-GB
10、124564.4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有害物质限量a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kg0.5GB 5009.12黄曲霉毒素 B1,g/g5.0GB 5009.22注:a 指标有调味包的产品和荞粉混合检验;没有调味包的,荞粉单独检验。4.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或/25mL 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5210102GB 4789.3中平板计数法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2103GB 4789.10 第
11、二法沙门氏菌500-GB 4789.4注1: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注2:有调味包的产品和荞粉混合检验;没有调味包的,荞粉单独检验。Q/LZZY0001S202244.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6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规定。7检验规则7.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
12、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7.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0盒,6盒用于检验,4盒留样。7.3出厂检验7.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7.4 型式检验7.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4.24.6全部项目。7.5 判定规则7.5
13、.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7.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Q/LZZY0001S202258.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及食品卫生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8.3 运输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曝晒、雨淋、受潮。8.3.4 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时,应有防冻措施。8.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9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