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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RYY 0016 S-2022 夏桑菊凉茶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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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注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TRYY Q/TRYY 0016 S-2022 夏桑菊凉茶固体饮料 2022-07-06 发布 2022-08-26 实施 新兴同仁药业有限公司新兴同仁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530083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0月2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TRYY 0016 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新兴同仁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新兴同仁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华粤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

2、草人:梁伟炳、陈书强。本标准于 2022 年 07 月 06 日首次发布。Q/TRYY 0016 S-2022 1 夏桑菊凉茶固体饮料夏桑菊凉茶固体饮料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夏桑菊凉茶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夏枯草粉、桑叶粉、菊花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异麦芽酮糖醇、白砂糖为辅料,经原料验收、配料、过筛、搅拌、制粒、干燥、过筛、检验、称量、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夏桑菊凉茶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3、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

4、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T 13024

5、箱纸板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第一部 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水解蛋黄粉等 10 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08 年第 20 号)卫生部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

6、的公告(2010 年 第Q/TRYY 0016 S-2022 2 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3.1 3.1 原原辅辅料的要求料的要求 3.1.1 3.1.1 桑叶粉桑叶粉、菊花粉菊花粉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第一部且应呈粉末状,无潮解,无结块,无异味,无霉点的要求。3.1.2 3.1.2 异麦芽酮糖醇异麦芽酮糖醇 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水解蛋黄粉等10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的相关

7、规定。3.1.3 3.1.3 白砂糖白砂糖 应符合GB/T 317的相关规定。3.1.43.1.4 夏枯草夏枯草 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 第3号)且应呈粉末状,无潮解,无结块,无异味,无霉点的要求。3.1.5 3.1.5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相关规定。3.2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表 1 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外观形态 松散的颗粒或粉末、均匀、无结块。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

8、、异臭。杂 质 应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 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表 2 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3.4 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表 3 3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g 50 致病菌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项 目 指 标 水分,%7.0 铅(以 Pb 计),mg/kg 0.9 Q/TRYY 0016 S-2022 3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9、 0 注 1:样品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3.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3.5.1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5.2 3.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6 3.6 净含量要求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

10、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5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 5.1 5.1 原辅料原辅料 原辅料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入库。5.2 5.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按 GB 7101 的规定方法测定。5.3 5.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5.3.15.3.1 水分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5.3.2 铅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45.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5.4.1 5.4.1 菌落总数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4.2

11、 5.4.2 大肠菌群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4.3 5.4.3 霉菌霉菌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4.4 5.4.4 沙门氏菌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55.5 净含量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6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6.1 6.1 组批和抽样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2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应保证满足所有项目的检验,检样分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 6.3 检验分原辅料入库检验、出

12、厂检验和型式检检验分原辅料入库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验 6.3.1 6.3.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Q/TRYY 0016 S-2022 4 6.3.2 6.3.2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 产品须按本标准检验,检验合格签发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3.3 6.3.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

13、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3.4 6.3.4 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4 6.4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7.1 标志、标签标志、标签 7.1.17.1.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标签还应依据卫计委公告的要求标

14、注不适宜人群和每日食用限量等。7.1.27.1.2 外包装箱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规格、数量、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7.2 包装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21302 和 GB 4789.7、GB/T 13024、GB/T 6543 的要求。内外包装均要求牢固、整洁、无毒、无害、防潮、无异味,能保护产品品质,适于长途运输。7.37.3 运输运输 7 7.3 3.1.1 应使用带蓬盖的运输工具,严禁日晒雨淋。7 7.3 3.2.2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7 7.3 3.3.3 运输时严禁与其它有毒有害,温度过高,有挥发性气味的药品混载。7 7.3 3.4.4 装卸时遵守安全规范和良好操作规范。严禁抛掷,严禁践踏或其它重物压箱面。7.4 贮存贮存 7.4.1 7.4.1 产品储存在干燥通风、不易受潮、远离热源和有遮篷的仓库内。7.4.2 7.4.2 不得与高温和有毒有害,有挥发性气味的物品一起堆放。7 7.4 4.3.3 包装箱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应放在地台板上,与墙壁距离大于 10cm,采用骑蓬堆,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限定堆码层数,每堆高度不超过 2.5m,堆上严禁放置其它物品。7.5 保质期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产品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标识的保质期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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