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RFSW 杨凌瑞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RFSW 0019S-2022 陈皮浓缩液 2022-06-03 发布 2022-07-03实施 杨凌瑞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6 1 0 0 0 0-1 41 2 1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0 8 2 4 Q/RFSW 0019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有关规定起草。本标准由杨凌瑞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杨凌瑞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文利、刘巧巧、刘秦。本标准批准人:王小海。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
2、/RFSW 0019S2022 1 陈皮浓缩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陈皮浓缩液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陈皮为原料,经清洗或不清洗、水提、适量添加或不添加柠檬酸、过滤、浓缩或不浓缩,均质或不均质、过滤、杀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陈皮浓缩液。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
3、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4456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
4、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9 饮料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Q/RFSW 0019S2022 2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31326 植物饮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 年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陈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 药材和饮片 陈皮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黄色至
6、橙黄色 滋味及气味 具有陈皮浓缩液特有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状态 状态均匀,放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或絮状物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20,以折光计)/(%)2.0 铅(以Pb计)/(mg/L)0.2 总黄酮/(g/100g)0.05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Q/RFSW 0019S2022 3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0 10000 沙门氏菌 5 0 0/25ml-大肠菌群/(CFU/mL)5 2 10 95 霉菌和酵母/(CFU
7、/mL)80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充许可以使用外的任何物质。3.7 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 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及其相应的检验方法分别应符合GB2762、GB2761、GB2763的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4 检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取约50ml混
8、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组织状态及色泽,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4.2 理化指标 4.2.1 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铅(以Pb计):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总黄酮:按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 年版)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 Q/RFSW 0019S2022 4 4.3.1 样品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 规定的方法进行。4.3.2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3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
9、定。4.3.4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3.5 霉菌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4.4 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设备、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种产品同一规格为一批。5.2 抽样 从同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12个最小独立包装(每个独立包装不少于200ml),分别用于感官要求、理化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以及留样。5.3 出厂检验 5.3.1 每批产品出厂时由企业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除对感官要求、理化指标进行检验外,还应对菌落总数、大
10、肠菌群进行检验。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3.2-3.5规定的全部项目。5.4.2 一般情况下,每半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停产半年后重新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记录有较大差别时。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结果全部合格时,判定整批产品合格。若有3 项以上(含3 项)不符合本标准,Q/RFSW 0019S2022 5 直接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5.2 检验结果中有不超过2项(含2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11、若复检结果仍有1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5.3 微生物限量有一项不合格,直接判定本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签和标志 6.1.1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 的有关规定。6.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6.1.3 标签应标注日食用量按本产品不得超过60ml,建议稀释后使用。6.2 包装 本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4456、GB 4806.7 的规定;外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6543的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规定。6.3 运输和贮存 6.3.1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重压;6.3.2 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或贮存。6.3.3 应在清洁、避光、干燥、通风、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6.3.4 产品的封口部位不应长时间浸泡在水中,以防止造成污染。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