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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SQ 0001 S-2022 调制湿淀粉制品.pdf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2662456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613.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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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PSQ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PSQ 0001S2022 调制湿淀粉制品 2022 09-20 发布 2022 10-20 实施 英德市品山泉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180111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1月1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PSQ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本标准由英德市品山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广平、徐锦锋。本标准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首次发布。Q/PSQ 0001S2022 1 调制湿淀粉制品 1 范围

2、本标准规定了调制湿淀粉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淀粉(食用小麦淀粉、食用玉米淀粉)为主要原料,添加一定比例大米、添加适量食用植物油,添加或不添加食品用香精,大米经清洗、浸泡、磨浆后与淀粉和浆搅拌调浆、蒸煮成型、切条、冷却、包装等工序制成的、未经干燥的非即食调制湿淀粉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T 1354 大米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4、镉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T 5009.53 淀粉类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3 食用小麦淀粉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PSQ 0001S2022

5、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食用小麦淀粉:应符合 GB/T 8883、GB 31637 的规定。3.1.3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GB 31637 的规定。3.1.4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GB 2715 的规定。3.1.5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6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7 以上原辅

6、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一致,微透明,无明显斑点、无霉变 滋味、气味 气味正常,无酸味、馊味、霉味或其他异味 性状 具有产品应有的性状,不发黏、无发霉、无变质;煮熟后不粘糊、不夹生、不碜牙、口感爽滑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70.0 酸度/(OT)4.0 淀粉/(%)30 铅(以 Pb 计)/(mg/kg)0.4 镉(以 Cd 计)/(mg/kg)0.1 黄曲霉

7、毒素B1/(g/kg)5.0 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 Q/PSQ 0001S2022 3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将被测样品放于洁净白瓷盘中,置于明亮处,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及杂质并嗅其气味;按1:10(粉:水)的比例加水煮熟后观察其形态、品尝其滋味及口感。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8、 酸度:按 GB/T 5009.5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淀粉:按 GB 5009.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 按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验收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从产品批中随机抽取样品

9、2kg,将抽取样品平均分为两份,1份检验,1份留样备查。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须经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酸度。6.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a)原料供应商或产地发生变化、主要设备更换时;Q/PSQ 0001S2022 4 b)停产三个月或以上后恢复生产时;c)新产品试制定型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f)其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情

10、况。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该产品为合格。6.6.2 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须加倍抽样(或采用留样)复检不合格项目,复检后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6.6.3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检,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2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应有明确标识,标识上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7.2 包装 直接接触产品的塑料包装袋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要求。包装应封装严密、无渗漏,包装箱应封装、捆扎牢固。7.3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应存放于清洁、干燥、阴凉、无异味的专用仓库中,离墙10cm30cm、离地20cm,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污染。应按品种分别存放,防止挤压等损伤。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的条件下,常温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24小时。冷藏保鲜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72小时。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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