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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DDX 0001 S-2022 减盐盐渍海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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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NDDX 宁 德 市 顶 鲜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DDX 0001S2022 减盐盐渍海蜇 202208-17 发布 2022-09-16 实施 宁德市顶鲜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NDDX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结构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主要指标参考 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有关规定制

2、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 GB 2762 规定。本标准由宁德市顶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宁德市顶鲜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嫩花。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DDX 0001S2022 1减盐盐渍海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减盐盐渍海蜇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盐渍海蜇为主要原料、以食用盐、山梨酸钾、水为辅料,经加水浸泡、漂淡、沥干、拌料、包装工序而成的非即食减盐盐渍海蜇,也适用于本产品附带的调料粉包、调料酱油醋包、调味油包。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

3、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T 1535 大豆油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8233 芝麻油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1761 芝麻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186 酿造酱油 GB/T 18187 酿造食醋 GB/T 40851 食用调和油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2716 食用植物油

4、卫生标准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

5、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DDX 0001S2022 2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6、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SC/T 3210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

7、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3.1 减盐盐渍海蜇 以盐渍海蜇为主要原料,以食用盐、山梨酸钾、水为辅料,经预处理、加水浸泡、漂淡、沥干、拌料、包装工序而成的非即食产品。3.2 调料粉包 以味精、鸡精调味料、白砂糖、食用盐、芝麻、香辛料为原料,经混合、包装而成。3.3 调料酱油醋包 以酿造酱油、酿造食醋为原料,经混合、包装而成。3.4 调味油包 以大豆油、芝麻油、食用调和油为原料,经混合、包装而成。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盐渍海蜇:应符合 SC/T 3210 的规定。4.1.2 水:应符合 GB 5749

8、 的规定。4.1.3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DDX 0001S2022 34.1.4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5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6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371 的规定。4.1.7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1.8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4.1.9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4.1.10 酿造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的规定。4.1.11 酿造食醋:应符合 GB/T 181

9、87 的规定。4.1.12 大豆油:应符合 GB/T 1535 的规定。4.1.13 芝麻油:应符合 GB/T 8233 的规定。4.1.14 食用调和油:应符合 GB/T 40851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海蜇 调味粉包 调味酱油醋包 调味油包 色泽 呈浅黄色、类白色或黄褐色 具有各品种调味包特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即食海蜇固有的咸味、气味,无异味 具有各品种调味包固有香气,无异味 组织形态 丝条状或块状,组织质地具有脆感和韧性 粉状 酱状 油状 杂质 无沙齿感,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物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物 4.3 理化指标 4.3

10、.1 海蜇包 应符合表 2 要求。表2 海蜇理化指标 4.3.2 调料粉包 应符合表 3 要求。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40 氯化物(以 Cl-计),%8.0 无机砷(以 As 计),mg/kg 0.5 甲基汞(以 Hg 计)a,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1.6 多氯联苯b,mg/kg 0.5 a 可先测定总汞,当总汞水平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不必测定甲基汞;否则,需再测定甲基汞。v多氯联苯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DDX 0

11、001S2022 4表3 调料粉包理化指标 4.3.3 调料酱油醋包 应符合表 4 要求。表4 调料酱油醋包理化指标 4.3.4 调味油包 应符合表 5 要求。表5 调味油包理化指标 4.4 微生物指标 调味粉包、调味酱油醋包、调味油包应符合表6规定。表6 调味粉、调味酱油醋包、调味油包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项 目 指 标 水分,%15.0 氯化物(以 Cl-计),%40 氨基酸态氮,%0.5 总氮,%1.0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1.0 总汞(以 Hg

12、计),mg/kg 0.05 黄曲霉毒素 B1,g/kg 5 项 目 指 标 氯化物(以 Cl-计),%20 总酸,%2.5 总砷(以 As 计),mg/L 0.5 铅(以 Pb 计),mg/L 1.0 黄曲霉毒素 B1,g/L 5.0 项 目 指 标 水分及挥发物,%10.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3.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25 总砷(以 As 计),mg/kg 0.1 铅(以 Pb 计),mg/kg 0.1 黄曲霉毒素 B1,g/kg 10.0 苯并(a)芘,g/kg 10.0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DDX 0001S2022

13、5表 6 调味粉、调味酱油醋包、调味油包致病菌限量(续)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n c m M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mL 1000 CFU/mL A仅适用于调味酱包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限量 4.5.1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5.2 兽药残留量应符合 GB 31650 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4.6.2 食

14、品添加剂品种、用量和范围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最大使用量为0.075g/kg。4.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清洁卫生的环境中,用目测法间观察其组织形态、色泽和杂志。打开包装后嗅其气味,检查有无异味,尝其滋味(清水漂洗后)。6.2 理化指标 6.2.1 固形物:按 GB/T 10786 规定执行。6.2.2 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执行。6.2.3 无机砷、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执行。6.2.4 甲

15、基汞、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执行。6.2.5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执行。6.2.6 多氯联苯:按 GB 5009.190 规定执行。6.2.7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执行。6.2.8 氨基酸态氮、总氮:按 GB/T 18186 规定执行。6.2.9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DDX 0001S2022 66.2.10 水分及挥发物:按 GB 5009.236 规定执行。6.2.11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执行。6.2.12 过氧化值:按 GB 5009.

16、227 规定执行。6.2.13 苯并(a)芘:按 GB 5009.27 规定执行。6.3 微生物指标 6.3.1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执行。6.3.2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执行。6.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执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品种,同一生产日期原料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每批抽取样本以箱为单位,100箱以内取3箱,以后每增加100箱(包括不足100箱)增抽一箱。按所取样本从每箱内各取样品量不少于3袋(盒),每批样量不少于10袋(盒)。净含量另行抽样检验。7.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固形物、氯化物、净含量。产品出厂前由厂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7.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每半年或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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