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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JG 0023 S-2022 特殊膳食用食品 植物复合碱性固体饮料.pdf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2662809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3.24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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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莎乎孰 2022一08一10实施 尸 Cs Q/XJG 广曲香蕉谷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泛卫-L Q/XJG 0023S-2022 II 特殊膳食用食品植物复合碱性固体饮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号 451014 S-2022 有效期至夕叫年明明 广西香蕉谷不斗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XJG 0023S-2022 前 全口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依据GB/I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广西香蕉谷科技有限公

2、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国、黄剑波、张江龙、刘诗远、曾庆红。本标准于2022年07月25日发布,2022年08月10日实施。Q/XJG 0023S-2022 特殊膳食用食品植物复合碱性固体饮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膳食用食品植物复合碱性固体饮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净含量、农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香蕉、向日葵花粉、针叶樱桃果提取物、百合提取物、圆苞车前子壳、鸡内金提取物、玉米须提取物、肉桂提取物、桅子提取物、葛根提取物、黑木耳提取物、芹菜籽、山植提取物、菊芭提取物、人参(

3、人工种植)、西红花提取物、余甘子提取物、乌梅提取物、木瓜提取物、柠檬皮提取物、双抱蘑菇一种或多种等药食同源食品与其他食品为原辅料,添加或不添加营养强化剂,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经预处理、杀菌、调配、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制作而成的一种适宜痛风、高尿酸血症、肠胃、免疫力及需要调理尿酸人群食用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植物复合碱性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I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5、水分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工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钾、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34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干士司 玩

6、招1刃 Q/XJG 0023S-2022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241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6192 黑木耳 GB/T 9827 香蕉 GB/T 22303 芹菜籽 GB/I 29602 固体饮料 NY/I 1323 绿色食品 固体饮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7号 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9号 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5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卫生

7、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卫法监发2002151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监督函2012)306号 卫生部关于玉米须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计委公告2014年第10号 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或主1 香蕉 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产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4.1.2 向日葵花粉 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产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4.1.3 针叶樱桃果提取物 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

8、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产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4.1.4 百合提取物 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产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4.1.5 菊芭提取物 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产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4.1.6 圆苞车前子壳 2 Q/XJG 0023S-2022 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产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4.7 玉米须提取物 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产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4.1.8 鸡内金提取物 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生产企业

9、应取得相应产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4下9 桅子提取物 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产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410 葛根提取物 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产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4.1.11 乌梅提取物 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产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4.1.12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产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4.1.13 黑木耳提取物 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产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414 山碴提取物 应符合其质量

10、安全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产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4.1.15 肉桂提取物 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产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4.16 芹菜籽 应符合GB/T 22303的规定。4.1.17 西红花提取物 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产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4.1.18 余甘子提取物 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产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419 柠檬皮提取物 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产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4.1.20 木瓜提取物 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准

11、及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产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尹汤少 厂、;0/XJG 0023S-2022 421 双抱蘑菇 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产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工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滋味和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臭。外观形状 粉末状或颗粒状,无结块,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水分(g/lOOg)延 7.0 钾/(mg/b0Og)10.0 或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12、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标 铅(mg/kg)共 0.4 总砷(mg/kg)(0.5 4.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iO3 5x iO4 大肠菌群 5 2 10 102 沙门氏菌 5 0 0/25g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 100 4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项 目 n C Ill M 霉菌?毛?50”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ill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

13、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户、产、少、八、户 0/XJG 0023S-2022 表4 微生物限量(续)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的规定。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7 营养强化剂 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9 检验方法 9.”感官要求 取5g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瓶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止2mi n后,观察组织状态。92 理化指标 9.2.”水分 按GB 5009

14、.3规定的方法测定。9.2.2 钾 按GB 5009.91规定的方法测定。93 污染物 C).).I?1fl7.).I、J十 Q/XJG 0023S-2022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2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94 微生物限量 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9.4.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9.4.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9.4.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15、 4789.10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94.5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5 净含量 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9.6 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或规定的方法测定。.7 营养强化剂 按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或规定的方法测定。10 检验规则 10.1 组批 每批连续包装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规格相同且经包装出厂的产品为一批。10.2 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12个最小独立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500 g),分别用作感官检验、理化指 标检验、微生物指标检验以及留样备用

16、,抽取样品分成两份,1份检验,1份留样备查。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Q/XJG 0023S-2022 10.4 型式检验 10.4.1 正常生产时,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原辅材料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关键工艺或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6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10.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4.2.4.3.4.4.4.5.5规定的项目。105 判定规则 10.5.1 全部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本文件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10.5.2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有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可从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复检结果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5.3 微生物指标有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11 标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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