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企 业 标 准 Q/TZSW Q/TZSW 0003S-2022 预调酒(鸡尾酒)2022-12-15 发布 2022-12-16 实施 阳春市拓展天然生物有限公司阳春市拓展天然生物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170002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1月1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TZSW 0003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守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编写。本标准由阳春市拓展天然生物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志明、莫显宁。本标准2022年12月15日首次发布。Q/TZSW 0003
2、S-2022 1 预调酒(鸡尾酒)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调酒(鸡尾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添加水、白砂糖、浓缩果蔬汁和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柠檬酸、山梨酸钾、苯甲酸钠、甜蜜素、三氯蔗糖、日落黄、柠檬黄、苋菜红、诱惑红、亮蓝、食品用香精、二氧化碳,经调制、过滤、灌装、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酒精度不低于0.5%vol的预调酒(鸡尾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3、)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1886.2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亮蓝 GB 1886.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碳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1886.2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 GB
4、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447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苋菜红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5、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 5009.1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22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Q/TZSW 0003S-2022 2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3521 冠形瓶盖 G
6、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222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的三氯蔗糖测定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
7、料要求 3.1.1 白砂糖 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要求。3.1.2 蒸馏酒 应符合GB 2757 的规定。3.1.3 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4 二氧化碳 应符合 GB 1886.228 的规定。3.1.5 浓缩果蔬汁 应符合 GB 17325 的规定。3.1.6 柠檬酸 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7 柠檬酸钠 应符合GB 1886.25的规定。3.1.8 甜蜜素 应符合 GB 1886.37 的规定。3.1.9 山梨酸钾 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10 柠檬黄 应符合GB 4481.1 的规定。3.1.11
8、 三氯蔗糖 应符合GB 25531 的规定。3.1.12 日落黄 应符合GB 6227.1的规定。3.1.13 苋菜红 应符合GB 4479.1的规定。3.1.14 诱惑红 应符合GB 1886.222的规定。3.1.15 亮蓝 Q/TZSW 0003S-2022 3 应符合GB GB 1886.217的规定。3.1.16 食用酒精 应符合GB 31640的规定.3.1.17 食品用香精 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3.1.18 苯甲酸钠 应符合GB 1886.184的规定。3.1.19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
9、的要求。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及气味 具有本品相应的果香和酒香,香气协调,无异味 状态 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酸(以柠檬酸计)/(g/L)6.0 总糖(以葡萄糖计)/(g/L)200.0 酒精度a(20)/(%vol)1.5 甲醇b/(g/L)2.0 氰化物b(以HCN计)/(mg/L)7.0 铅(以Pb计)/(mg/kg)0.2 展青霉素C/(g/L)50 注: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b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c
10、仅适用于添加苹果汁、山楂汁的产品。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Q/TZSW 0003S-2022 4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按GB 2757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总酸、总糖 按 GB/T 15038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酒精度 按GB 5009.225的规定执行。5.2.3 甲醇、氰化物 按GB 5009
11、.266、GB 5009.36的规定执行。5.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测定。5.2.5 展青霉素 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质检部按原辅料相关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为一批。6.3 抽样方法和数量 样品在成品中抽取。对每批产品抽样时,应随机进行;抽样数量按检验需要,并要符合有关规定。每批随机抽取 12 瓶,其中的 6 瓶用作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检验和净含量的测定;另
12、外的 6 瓶留样备查。6.4 检验分类 6.4.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必须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至少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甲醇、总酸。6.4.2 型式检验 6.4.2.1 常年生产的产品每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别时;c)停产三个月再恢复生产时;d)更换生产设备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产品正式投产前。6.4.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判为合格品。6.5
13、.2 检验结果中其他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为不合格品。6.5.3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法定检验机构裁决。Q/TZSW 0003S-2022 5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销售包装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757 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的规定。并明确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7.
14、1.2 外包装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企业名称、重量(净含量)、防潮等标记。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玻璃瓶包装应符合 GB 4806.5 的规定,包装用盖必须符合 GB/T 13521 的规定。7.2.2 各种包装应完整、紧密、无破损,且适应水陆运输。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必须干燥、清洁、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且具有防晒、防雨措施。7.3.2 运输时不应将盛有产品的容器侧放、倒放、受重压;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7.3.3 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抛、摔、踢等不良方式。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于专用食品仓库内,库内应清洁、通风、干燥,并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7.4.2 产品不应与有特殊气味、易变质、易腐败、易生虫的物品存放在一起。7.4.3 产品应放置在垫板上,且离墙 10cm 以上,每个堆位应保持一定距离,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包装及产品为限。7.4.4 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下,保质期具体以标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