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32015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导则 Guideline of Report,Investigation and Handling for Special Equipment Accid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11月20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32015 前 言 2013 年 6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下达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的修订任务书。2013 年 10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组,并召开了修订组首次会议,确定了
2、修订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对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2014 年 4 月 17 日,在北京召开了修订组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修订稿)草案。2014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以及近年执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的具体情况,2014年 8 月、10 月,在北京分别召开修订组第三次、第四次工作会议,经讨论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并更名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2014 年 11 月,国家质检总局特
3、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438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再次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14 年 12 月,修订组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随后多次召开相关讨论会进行讨论修改,形成报批稿。2015 年 11 月 20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导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结合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特点,进一步细化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程序与要求,增加了事故报告的程序与要求、事故报告内容、事故续报内容、报告形式以及相关事故信
4、息收集等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在保持特种设备事故定义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范围,明确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送达、事故处理、整改落实与监督检查、结案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程序,明确了事故调查工作结束的程序节点,明确了事故统计的范围、内容、上报的时限,明确了执法文书的应用,规范了工作表格,以指导和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质量,促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落实。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何 毅 马 俊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吴旭正 王 辉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黄文和 邱 郡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周
5、国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q s i q.g o v.c n/TSG 03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冯维君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善江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闫心宇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石少华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罗伟坚 北京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事务中心 杨勇志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梁广炽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艾志斌 神华国华(北京)电力研究院有限公司 梁 军 北京世纪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欢乐谷分公司 周小三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生产监测管理中心 晏华祝 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 洑春干 中国索道协会
6、 甄正义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戈兆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q s i q.g o v.c n/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32015 目 录 1 总则 (1)2 事故定义、分级和调查范围 (1)3 事故报告 (3)4 事故调查组织 (4)5 事故调查程序和现场调查 (7)6 技术鉴定和损失评估 (10)7 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与预防措施 (11)8 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12)9 事故批复与处理 (14)10 调查文书与数据统计 (16)11 附则 (17)附件 A 特种设备事故术语及含义 (18)附件 B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
7、(24)附件 C 事故调查相关资料 (28)附件 D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一般表格和文书(格式)(35)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5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q s i q.g o v.c n/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32015 1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1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提高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的及时性、科学性与准确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导则。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
8、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1.3 工作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本导则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其委托的特种设备应急管理机构或者事故调查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为事故调查机构),可以承担事故报告、调查和统计分析的具体工作。2 事故定义、分级和调查范围 2.1 事故定义 特种设备事故定义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确定。其中,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
9、,是指特种设备本体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损坏,具有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特征(现象)的事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与特种设备作业活动相关的行为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等直接造成人员伤害或者特种设备损坏的事故。2.2 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等级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确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q s i q.g o v.c n/TSG 03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的,
10、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确定事故等级。其中,事故中的死亡人员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受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后,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的,按照原事故等级调查处理。2.3 相关术语及含义 本导则相关术语及含义见附件 A。2.4 伤亡与经济损失界定 2.4.1 伤亡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重伤、轻伤分类按照 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和 GB/T 1549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界定。2.4.2 事故经济损失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关含义见本
11、导则附件 A,具体计算方法可参照 GB 672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2.5 相关事故 2.5.1 范围 以下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其涉及特种设备,应当将其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1)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例如发生超过设计防范范围的台风、地震等;(2)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3)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4)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因交通事故且非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覆及其引发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5)火灾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
12、切、挤压等特征的事故;(6)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7)额定参数在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之外的设备,非法作为特种设备使用而引发的事故;(8)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破坏以及其他等外力导致压力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q s i q.g o v.c n/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32015 3 (9)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2.5.2 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由对其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调查处
13、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2.6 特殊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过现场初步判断,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3 事故报告 3.1 事故报告程序与要求 3.1.1 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履行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的义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 1
1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3.1.2 事故核实与上报 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且逐级报告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3.1.3 跨区域事故的通报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3.1.4 续报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
15、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3.2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q s i q.g o v.c n/TSG 03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4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3)已经采取的措施;(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3.3 事故续报内容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
16、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在 30 日内受伤人员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按照重伤进行报告、统计。超过 30 日的,不再补报和统计。在 30 日内受伤人员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按照死亡进行报告、统计。超过 30 日死亡的,不再补报和统计。失踪超过 30 日的,按照死亡进行统计。3.4 报告形式 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事故报告、续报,并且在其后予以电话确认。格式应当满足本导则附件 D 的要求。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是应当在 24 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3.5 相关事故信息收集 本导则2.5规定的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以及其他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并且参照本导则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格式可以参照附件 D 的要求。4 事故调查组织 4.1 调查组的成立 特种设备事故得到控制,事故场地安全秩序恢复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