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 苏 喜 尔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EJZ 0001S-2022 炝料(调味料)2022-07-06 发布 2022-07-28 实施 江苏喜尔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XEJZ 代替 Q/XEJZ 0001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6 0 7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7-2 7Q/XEJZ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XEJZ 0001S-2020,主要改动为:修改了原料质量要求;更新了致病菌限量;修改了产品保质期;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2、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 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9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规定的铅(以 Pb 计)1.0mg/kg。本标准由江苏喜尔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烽。本标准于 2017 年
3、12 月首次发布,于 2020 年 11 月第一次修订,2022 年 7 月第二次修订。J S Q BQ/XEJZ 0001S-2022 1 炝料(调味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炝料(调味料)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海鲜酱、食用盐、蒜蓉(蒜经粉碎后制成)、姜蓉(姜经粉碎后制成)、胡椒粉、芝麻油、酿造酱油、酿造食醋、绵白糖、香叶、八角、桂皮、小茴香按比例融入水中,混合均匀后加入味精、山梨酸钾搅拌均匀、煮沸后加入白酒,经灌装、密封制成的用于餐桌调味的炝料(调味料)(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
4、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
5、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6、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3 芝麻油 J S Q BQ/XEJZ 0001S-2022 2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2008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3 生姜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JJF 107
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海鲜酱:烹制海鲜用复合调味料,应符合 GB 31644 的规定。3.1.2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3 蒜蓉(大蒜经粉碎后制成):应使用新鲜、洁净、无污染、无虫蛀,并符合 GB 2762、GB 2763规定的大蒜,经粉碎制成。3.1.4 姜蓉(生姜经粉碎后制成):应使用符合 GB/T 30383 规定的生姜,经粉碎制成。3.1.5 胡椒粉:应符合 GB/T 1569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
8、6 芝麻油:应符合 GB/T 8233 的规定。3.1.7 酿造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3.1.8 酿造食醋:应符合 GB 2719 的规定。3.1.9 绵白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10 香叶、八角、桂皮、小茴香:应符合 GB/T 15691-2008 中 5.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12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13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14 白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与试验
9、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将试样置于洁净的白瓷盘内,在自然光线下直接观察被测样品的色泽、形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组织形态 呈半固体状,无霉变 滋味与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J S Q BQ/XEJZ 0001S-2022 3 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氯化物(以氯计),g/100g 18.0 GB 5009.44 水分,g/100g 80 GB 500
10、9.3 酸价(KOH),mg/g 3.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GB 5009.227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 0.9 GB 5009.1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沙门氏菌,
11、/25g 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
12、氯化物、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J S Q BQ/XEJZ 0001S-2022 4 a)产品批量投产前;b)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辅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3.2、3.3、3.4、3.5 规定的全部项目。4.4 组批和抽样 4.4.1 以同原料、同配方、同一工艺、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4.4.2 在成品库内按批随机抽取样品,每批抽样数量为 12 个最小包装,样品分
13、成两份,1 份检验,一份备查。4.5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初次检验时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一项或两项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该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5.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5.1.2 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5.2 包装 5.2.1 产品包装材料及容器应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封口应严密、无破损。5.2.2 产品用玻璃瓶灌装,再用塑料箱或纸板箱包装,箱内应有防震的间隔材料。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沽卫生、无污染,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和受热,产品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得重压,防止剧烈震动。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阴凉、通风的仓库内,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应离地离墙贮存。6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3 年。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