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 苏 震 洲 五 醍 浆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WTJ 0002S-2022 融香型白酒 2022-02-28 发布 2022-07-20 实施 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发 布 Q/WTJ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6 0 6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7-1 9Q/WTJ 000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 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
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指标限量为0.4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蒸馏酒、黄酒中铅0.5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圣明明、陶贵鹏、李震洲、朱辉平、徐植强、程大崇。本标准于2022年2月首次发布。J S Q BQ/WTJ 0002S-2022 1 融香型白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融香型白酒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
3、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粮食、杂粮、生活饮用水为原料,经预处理、配料、蒸煮、发酵(采用浓香大曲糖化发酵)、(固态)蒸馏,贮存、加入酱香型白酒勾兑、贮存、灌装、包装而成的融香型白酒(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
4、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6760 酱香型白酒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LS/T 3112 中国好粮油 杂粮 QB/T 4259 浓香大曲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
5、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产品根据酒精度不同进行分类为:高度酒(酒精度 41%vol68%vol);低度酒(酒精度 18%vol40%vol)。4 要求 4.1 要求 4.1.1 粮食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4.1.2 杂粮应符合 LS/T 3112 的规定。4.1.3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4 酱香型白酒应符合GB/T 26760的规定。J S Q BQ/WTJ 0002S-2022 2 4.1.5 浓香大曲应符合QB/T 4259的规定。4.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
6、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外 观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清亮透明,有光泽,允许瓶底有少量聚会集物 GB/T 10345 香 气 具有应有融香型白酒的浓郁醇香 口 味 醇厚、鲜甜、爽口、无异味 风 格 酒体协调,具有融香型白酒的典型风格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低度酒 高度酒 酒精度(20)a/(%vol)1840 4168 GB 5009.225 总酸(以乙酸计)/(g/L)0.3 GB/T 10345 其他理化指标 应符合 G
7、B 2757 的规定 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之差为1.0%vol。4.4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0.4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4.5 微生物限量 4.5.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4.5.2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4.6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7 净含量 产品的净含量允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
8、5号的规定,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4.8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J S Q BQ/WTJ 0002S-2022 3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按GB 14881执行。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净含量。产品经检验合格时,方可出厂销售。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两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除 4.1、4.8 以外的全部项目。5.3.2 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批量投产前;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
9、源或主要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4 组批与抽样 5.4.1 同原料、同配方、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的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4 瓶(总量不少于 1500mL,用于净含量允差的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8 瓶(总量不少于 3000mL,用于净含量允差的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5.5.1 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5.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的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
10、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用备检样本复检不合格项,复检如仍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5.3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允许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757、GB 28050的规定。运输包装储运图形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包装用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的要求。包装容器应清洁,封装严密,无漏气、漏酒现象。6.3 运输 J S Q BQ/WTJ 0002S-2022 4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强烈振荡。运输工具应当卫生、清洁、干燥、无异味。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日晒雨淋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