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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CSP 0004 S-2022 预制果蔬菜(肴).pdf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2664301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596.5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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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ZCSP Q/ZCSP 0004S-2022 预制果蔬菜(肴)2022-10-15 发布 2022-11-15 实施 广州卓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卓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11372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2月0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ZCSP 0004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州卓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家文、陈海山、周海燕。本标准于 2022 年 10 月 15 日首

2、次发布。Q/ZCSP 0004S-2022 1 预制果蔬菜(肴)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制果蔬菜(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所规定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

3、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

4、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37 食用猪油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786

5、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4251 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 Q/ZCSP 0004S-2022 2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SB/T 10416 调味料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3.1 水果类 以新鲜水果及其制品为原料,配以或不配以饮用水、食用植物油、食用猪油、白砂糖、食用淀粉、食用盐、调味料酒、香辛料为辅料,经预处理、定量配置、熟化、封装杀菌、冷却、成品检验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水果菜肴及汤羹。3.2 蔬菜类 以新鲜蔬菜及其制品为原料,配以或不配以饮用水、食用植物油、食用猪油、白砂糖、食用淀粉、食用盐、调味料酒、香辛料为辅料,经预处理、定量配置、熟化、封装杀菌、冷却、成品检验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蔬菜菜肴

7、及汤羹。3.3 食用菌类 以食用菌及其制品为原料,配以或不配以饮用水、食用植物油、食用猪油、白砂糖、食用淀粉、食用盐、调味料酒、香辛料为辅料,经预处理、定量配置、熟化、封装杀菌、冷却、成品检验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食用菌菜肴及汤羹。3.4 豆类 以豆类及其制品为原料,配以或不配以饮用水、食用植物油、食用猪油、白砂糖、食用淀粉、食用盐、调味料酒、香辛料为辅料,经预处理、定量配置、熟化、封装杀菌、冷却、成品检验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豆类菜肴及汤羹。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新鲜水果及其制品、新鲜蔬菜及其制品:应新鲜、无腐烂、无虫害,符合 GB 2762、GB 2763的规定;4.1

8、.2 食用菌及其制品: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4.1.3 豆类: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4.1.4 豆制品:应符合 GB 2712 的规定;4.1.5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6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7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8 食用猪油:应符合 GB/T 8937 的规定;4.1.9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4.1.10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4.1.11 调味料酒:应符合 SB/T 10416 的规定;Q/ZCSP 0004S-202

9、2 3 4.1.12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4.1.13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表1 感官要求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2 理化指标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要求。4.5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GB 8950要求。6 检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GB 7098规定的方法测定。6.2 理化指标 6.2.1 固形物

10、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铅 项 目 指 标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臭。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状态 固形物具有本身的形态,可呈块状、丁状、条状、颗状等,部分产品伴有汁水,汤羹为液体或固液混合体,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容器 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容器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项 目 指 标 水果类 蔬菜类 食用菌类 豆类 固形物,%55(菜肴)10(汤羹)铅(以 Pb 计),mg/kg 0.9 0.9 0.9 0.4 镉(以 Cd 计),mg/kg 0.5 总汞(以 Hg 计),mg/kg 0.1 总砷(以 Ad 计),mg/kg 0

11、.5 锡 a(以 Sn 计),mg/kg 250 展青霉素b,g/kg 50 a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分装的食品。b仅限于以苹果、山楂为原料制成的产品。Q/ZCSP 0004S-2022 4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总汞 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锡 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展青霉素 按GB 5009.185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及

12、允许负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3 抽样方法 按 GB/T 30642 的规定执行。7.4 出厂检验 7.4.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固形物、氯化物、净含量、商业无菌、标签。7.5 型式检验 7.5.1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

13、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全部项目。7.6 判定规则 7.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7.6.2 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除外)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得复检,判定该次检验不合格。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标志 Q/ZCSP 0004S-2022 5 8

14、.1.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8.1.2 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志:产品名称、包装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符合 GB/T 191 的包装储运标志。8.2 包装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包装材料 项 目 要 求 外包装使用纸箱、泡沫箱 应符合 GB/T 6543、GB 4806.7 的要求 PE 塑料袋 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 耐高温蒸煮复合膜、袋,铝膜复合膜、袋 应符合 GB/T 28118、GB 9683、GB 4806.1 的要求 金属容器 应符合 GB 4

15、806.1、GB/T 14251 的要求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应符合 GB 4806.1、GB/T 4806.10 的要求 允许发展新的包装形式,采用的新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8.3.2 运输要用专用车,车内应保持清洁、干燥、卫生,并做好防晒、防淋工作,不得与其他物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运。8.3.3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8.4 贮存 8.4.1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常温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应离地面10cm,离墙面10cm。8.4.2 在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常温下产品的保质期不超过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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