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一02-2 0发布 ULZ Uz?1*TP)广西自贸区燕握懊迅塾笋有限公司 彦黔 lCS Q/YW SW 广西自贸区燕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YWSW 0007S-2022 燕窝肤粉(固体饮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号 450183 S-2022 有效期至心)年州州 2022一04-Ol实施 发 布 Q/YWSW 0007S-2022 月U 台口 本文件按照GB/I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本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
2、的责任。本文件由广西自贸区燕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农、黄彩薇、余的均。本文件于2022年02月20日发布,2022年04月01日实施。Q丫WSW 0007S-2022 燕窝肤粉(固体饮料)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燕窝肤粉(固体饮料)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第3章定义的燕窝胶原蛋白肤粉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口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曼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
3、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I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
4、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2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普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
5、范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I 20884麦芽糊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I 30636 燕窝及其制品中唾液酸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肤 GH/T 1092燕窝质量等级 Q/YWSW O007S-202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燕窝肤粉(固体饮料)以燕窝提取物为主要原料,添加麦芽糊精、鱼胶原蛋白肤粉、人参粉(5年人工种植),当归粉(提取物)、甜菊糖昔(或不加)、赤鲜糖醇(或不加)、加或不加食品
6、用香精(薄荷香精),经调配、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燕窝胶原蛋白肤粉固体饮料。3.2 燕窝提取物 以燕窝为主要原料,经原料预处理、纯水浸泡松化、高温水解、添加(或不添加)麦芽糊精,再经喷粉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粉末(或颗粒)状燕窝提取物。4 产品分类 按产品原料不同分为:4.1 燕窝肤粉一时光修复1.0 配料:燕窝提取物、麦芽糊精、鱼胶原蛋白肤粉、人参粉(5年人工种植)、甜菊糖昔(或不加)、赤鲜糖醇(或不加)、薄荷(或不加)。4.2 燕窝肤粉一时光修复1.1 配料:燕窝提取物、麦芽糊精、鱼胶原蛋白肤粉、当归粉(提取物)、人参粉(5年人工种植)、赤鲜糖醇(或不加)、甜菊糖
7、昔(或不加)、薄荷(或不加)。5 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5.1 燕窝 应符合GH/T 1092的规定。5.1.2 麦芽糊精 应符合GB/I 20884的规定。5.1.3 鱼胶原蛋白肤粉 应符合GB 31645的规定。5.1.4 甜菊糖昔 应符合GB 8270的规定。5.1.5 赤鲜糖醇 应符合GB 26404的规定。2 0丫WSW 0007S-2022 5.1.6 薄荷(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5.1.7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和气味 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
8、,无异味、无异嗅 组织形态 粉末状或颗粒状,无结块 杂?质 无杂质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水分(g/lOOg)毛 7.0 吻夜酸(N一乙酞神经氨酸)/(g/lOOg)多 0.1 总氮(以干基计)/(g/lOOg)1.8 铅(以Pb计)/(ing/kg)毛 0.8 亚硝辅.(以NaNO2计)/(tng/kg)蕊 30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护 5x i旷 大肠菌群 5 2 10 102
9、 霉菌?簇 50 沙门氏菌 5 0 0/25g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2 iO3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III值的样品数;01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0 0丫WSW 0007S-2022 6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6.1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6.2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GB 14880的规定。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8 检验方法 8.1 感官要求 按GB 7101规定的方法测定。8.2 理化指标 8
10、.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8.2.2 唾液酸 按GB/I 30636规定的方法测定。8.2.3 总氮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8.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8.2.5 亚硝酸盐 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8.2.6 其他污染物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8.3 微生物限量 8.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I 4789.21执行。8.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中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
11、789.21执行。8.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汀4789.21执行。8.3 沪 Q丫WSW O007S一2022 8.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汀4789.21执行。8.4 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测定。,检验规则 9,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9.2 抽样 应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
12、不得少于200个包装,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6个包装。样品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93 出厂检验 9.3.1 每批产品出厂应经出厂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9.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94 型式检验 9.4.1 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5.2、5.3、5.4及6.2规定的项目。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9.今2 一一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一一原辅料、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一一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一一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提出要求时。、沈乎屯匆J火 自知 95
13、 判定规则 9.5.1 全部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9.5.2 微生物项目检验结果有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能复检。除微生物项目外,若其他项目检验结果有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可重新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10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10.,标签、标志 10.1.1 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应在标签上标示产品的食用方法和适用人群和食用量。0丫WSW 0007S-2 022 10.,.2 外
14、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I 191的规定。10.2 包装 10.2.1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10.2.2 包装应密封、牢固、无渗漏。10.2.3 产品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要求。10.2.4 净含量应符合相关国家规定。10.3 运输 10.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污染,运输过程中应有防尘、防晒、防潮的措施。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10.3.2 装卸产品时应轻拿轻放,不应丢甩。10.4 贮存 伦4.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阴凉、干燥、通风,有防潮、防尘、防鼠、防蝇虫设施的室内;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周围环境无毒、无害、无异味污染。10.4.2 产品应离开地面、墙面堆放,距离应大于15 cm,堆码高度以提取方便,不压坏为宜。10.5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产品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条件下,产品常温下保质期为24个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