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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KGQ 0007 S-2019 冻干水果制品及水果制品组合系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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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00.023 备案号:QB64/0440S-2019 早 康 枸 杞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KGQ Q/ZKGQ 0007S2019 冻干水果制品 及水果制品组合系列 2019-10-11 发布 2019-10-11 实施 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Q/ZKGQ0007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是按照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文青、朱彦华。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ZKGQ0007S-2019 1 冻干水果制品及

2、水果制品组合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冻干水果及水果制品组合系列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类水果(枸杞、大枣、苹果、哈密瓜、香蕉、草莓、西瓜、蓝莓、葡萄、木瓜、桂圆等)为原料,经拣选、清洗、去核或不去核、成型或不成型等处理,采用真空干燥或其他干燥工艺制成的冻干水果制品或水果干制品,经两种以上的冻干水果制品或水果干制品,混合或不混合、计量等工序制成的冻干水果制品或水果制品组合系列。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

3、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29921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

4、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工序不同,产品分以下两类:3.1 冻干水果制品:以各类水果(枸杞、大枣、苹果、哈密瓜、香蕉、草莓、西瓜、蓝莓、葡萄、木瓜、桂圆等)为原料,经拣选、清洗、去核或不去核、成型或不成型等处理,采用真空干燥工艺制成的冻干水果制品。3.2 水果组合系列产品:以各类水果(枸杞、大枣、苹果、哈密瓜、香蕉、草莓、西瓜、蓝莓、葡萄、木瓜、桂圆等)为原料,经拣选、清洗、去核或不去核、成型或不成型等处理,采用真空干燥或其他干燥工艺制成的冻干水果制品或水果干制品,经两种以上的冻干水果制品或水果干制品,混合或不混合、计量等工序制成水

5、果制品组合系列。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各类原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4.1.2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GB5749 的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符合表 1 的规定。Q/ZKGQ0007S-2019 2 表 1 感官指标 项目 标准 色泽 具有各冻干水果制品或水果制品组合系列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外观 块状、片状、条状或该品种应有的整形状;各种形态应基本完好,同一品种产品均匀,且基本无碎屑。滋味、气味 具有各冻干水果制品或水果制品组合系列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

6、标 项 目 标 准 水分/%13 铅(以 Pb 计)/(mg/kg)1.0 二氧化硫残留量/(mg/kg)按 GB2760 执行(水果干类)4.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标 准 致病菌(指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14881 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 用感官检验。7.2 理化指标 7.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7.2.2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7.2.3 二氧

7、化硫残留量 按 GB 5009.34 规定方法检验。7.3 微生物指标 Q/ZKGQ0007S-2019 3 7.3.1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7.3.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平板计数法的规定测定,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8.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组批。8.2 抽样 从同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0.5kg 样品,分别做感官、理化、微生物,检验、留样。8.3 检验分类 8.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

8、净含量、水分、二氧化硫。每批产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8.3.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况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4 判定规则 8.4.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产品合格。8.4.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含微生物检测项目)不合格,可以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有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产品不合格。8.4.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判定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预包装产品

9、的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2 包装 9.2.1 产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内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9.2.2 净含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9.3 运输 9.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货物混装混运。Q/ZKGQ0007S-2019 4 9.4 贮存 9.4.1 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放置,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无异味的库房内。9.4.2 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处贮存。9.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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