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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JLS 0002 S-2019 米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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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ZJLS漳 州 市 佳 乐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ZJLS 0002S2019米粉2019-04-20 发布2019-05-18 实施漳州市佳乐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ZJLS 0002S2019I前言本标准是根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特性指标(水分、酸度)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铅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制定并严于 GB 2762。本标准由漳州市佳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漳州市佳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福平、严俊彬。福建省食品

2、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LS 0002S20191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米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淀粉、蛋黄粉、海藻原浆、果蔬粉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清洗、浸泡、磨浆、搅拌、出条、蒸煮、成型、干燥、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即食米粉系列产品,须经煮熟后食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54大米GB 2749食品

3、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藻类及其制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NY/T 18

4、84绿色食品果蔬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3.1.1大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LS 0002S20192应符合 GB 1354 的要求。3.1.2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3.1.3蛋黄粉应符合 GB 2749 的要求。3.1.4海藻原浆应符合 GB 19643 的要求。3.1.5果蔬粉应符合 NY/T 1884 的规定。3.1.6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5、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 泽具有相应品种产品应有色泽、色泽基本一致气 味具有相应品种产品应有的气味,无霉味、无异味形 态呈条状,粗细较均匀,外表光滑烹调性煮熟后松散柔韧,不粘条,柔软爽口,不牙碜。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8.0酸度(以 KOH 计),T4.5铅(以 Pb 计),mg/kg0.23.4食品添加剂3.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4.2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LS 0002S201933.5净含量应符

6、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4试验方法4.1色泽、气味、形态、杂质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肉眼观察其色泽及外观形态,嗅闻气味,观察其有无杂质。4.2烹调性称取 100g 样品,放入盛有 500ml 沸水的容器中煮 35min 品尝,按表 1 的规定评价。4.3水分按 GB 5009.3 中第一法的规定进行。4.4酸度按 GB 5009.239 规定的方法进行。4.5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4.6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5检

7、验规则5.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从每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总重量不少于 1000g。5.3检验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产品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酸度。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LS 0002S20194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年进行 12 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原料或工艺出现大的变化时;d)出厂检结果与上次型式

8、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检验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项,可双倍取样复检,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6.2包装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塑料成型容器包装,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塑料成型容器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包装应严密,确保无泄漏。6.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雨、防潮,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贮存成品应存放于清洁、卫生、通风、干燥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并防止阳光直接照射。7保质期按不同包装方式分别确定产品保质期,具体以产品标签上标示的保质期限为准。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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