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号:QB64/0510S-2019 Q/ZLMY 中 粮 米 业(宁 夏)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LMY 0008S2019 高膳食纤维混合米 2019-12 05 发布 2019 12-05 实施 中粮米业(宁夏)有限公司 发 布 Q/ZLMY 0008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格式编写。本标准由中粮米业(宁夏)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粮米业(宁夏)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中粮米业(宁夏)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永。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ZLMY 0008S2019 1 高膳食纤
2、维混合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杂粮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红豆、小扁豆等为原料,分别经低温烘焙处理后,配入荞麦米、黄米、小米、糯米、玉米糁、紫糯米、藜麦米、重组米等杂粮,胡萝卜、紫薯等脱水蔬菜,枸杞、大枣、核桃等干果类,经加工制成的在烹饪是可与大米同时煮熟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52 大豆 GB 1354 大米 GB 2760 食品安全国
3、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761 芝麻 GB 11766 小米 GB 13356 黍米 GB 18810 糙米 GB 22496 玉米糁 GB/T 10461 小豆 GB/T 11760 裸大
4、麦 GB/T 10462 绿豆 NY/T 708 红薯丁 GB/T 5835 红枣丁 GB/T 18672 枸杞 LS/T 3245 藜麦 GB/T 1532 花生 GB/T 22165 鹰嘴豆 GB/T 15681 亚麻籽 Q/RLMM 0001S2017 2 GB/T 22165 腰果仁 GB/T 22165 巴旦木仁 GB/T 22165 碧根果仁 GB/T 22165 榛子仁 GB/T 22165 南瓜籽仁 GBT 11760 大麦 GB/T 8231 高粱 LS/T 3103 白芸豆 GB/T 10460 豌豆 NY/T 3216 发芽糙米 GB/T 22165 松子仁 GB/T 1
5、1766 黑小米 中国药典2010版、2015版第一部 薏米 中国药典2010版、2015版第一部 赤小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糯米应符合GB 1354要求。3.1.2 黑豆应符合GB 1352要求。3.3.3 黑米应符合NY/T 832要求。3.3.4 小米应符合GB/T 11766要求。3.3.5 糙米应符合GB/T 18810要求。3.3.6
6、 玉米糁应符合GB/T 22496要求。3.3.7 黄米应符合GB/T 13356要求。3.3.8 芝麻应符合GB/T 11761要求。3.3.9 燕麦米、荞麦米等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各种配料具有其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气 味 具有应有的气味,无霉味及其他异味 外 观 各种配料具有其应有的外观形状、无虫蚀粒、霉变粒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Q/ZLMY 0008S2019 3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 分,%15.0 杂 质,%(系指矿物质及无食用价值的物质)1.0 3.3 卫生指标 3.3.1 真菌
7、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3.2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3.3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按GB/T 5492规定方法检验。6.2 杂质按GB/T 5494的规定方法检测。6.3 水分按GB/T 5497的规定方法检测。6.4 卫生指标按G
8、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方法检测 8 检验规则 7.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生产线生产加工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2 样品作为样本分成两份,一份为检验样,一份为复检样,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并出具合格证方可出厂。Q/RLMM 0001S2017 4 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杂质。7.2.2 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9、时;e)国家有关质量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包装的预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及相关的规定。8.2 包装 8.2.1 包装应符合GB/T 17109的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8.2.2 采用包装袋,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或者缝口应严密。8.3 运输 8.3.1 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运送产品,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雨淋和被污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成品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合格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或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产品码放应离 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满足上述包装、运输和储存条件下,保质期不应低于8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