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ZL 0001S-2019广广 东东 省省 食食 品品 安安 全全 企企 业业 标标 准准Q/ZL 0001S2019代替 Q/ZL 0001S2016碾磨米粉碾磨米粉2019-03-01 发布2019-04-01 实施佛山市南海正轮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正轮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6009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18日Q/ZL 0001S-2019I前言前言本公司生产的碾磨米粉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特制订企业标准。本标准代替 Q/ZL 0001S-2016碾磨米粉。本标
2、准与 Q/ZL 0001S-201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按新发布的国家标准作相应修改;感官要求内“色泽”项目按实际情况做相应修改;删除了含沙量、磁性金属物、镉、无机砷、总汞、甲基毒死婢、溴氰菊酯指标,修改了铅指标;按最新国标更新了“甲基毒死蜱”的测定方法。本标准由佛山市南海正轮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夏羽、高友彬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ZL 0001S-2013;Q/ZL 0001S-2016。Q/ZL 0001S-20191碾磨米粉碾磨米粉1 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碾磨米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
3、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糯米、黑米、红米为主要原料,加水,经润米、水磨、脱水、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碾磨米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 大米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
4、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T
5、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4490 粮食检验 谷物及淀粉糊化特性测定 粘度仪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2427.5 淀粉细度测定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832 黑米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6、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产品分类产品分类按产品的原料不同将产品分为以下几类:3.1 碾磨粘米粉:以大米为原料,加水,经润米、水磨、脱水、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碾磨粘米粉。3.2 碾磨糯米粉:以糯米为原料,加水,经润米、水磨、脱水、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碾磨糯米粉。3.3 碾磨黑米粉:以黑米为原料,加水,经润米、水磨、脱水、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碾磨黑米粉。Q/ZL 0001S-201923.4 碾磨红米粉:以红米为原料,加水,经润米、水磨、脱水、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碾磨红米粉。4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原辅料要求4.1.1 水:应符合 GB 5749、GB 2762 的规定。4.1.2
7、 大米、糯米、红米:应符合 GB/T 1354、GB 2715、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规定。4.1.3 黑米:应符合 NY/T 832、GB 2715、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品种大米原料特有的正常颜色滋味、气味正常粮食的气味、无异味性状(形状)干燥松散粉末状,无结块,不粘手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含量(%)14.0灰分(以干基计)(%)0.60
8、细度(150um 或 100 目通过率)(%)95.0酸度(以 0.1mol/L 氢氧化钾计)(mL/10g)1.0峰值粘度(BU)*仅适用于糯米粉200铅(以 Pb 计)(mg/kg)0.15黄曲霉毒素 B1(g/kg)10六六六(mg/kg)0.05滴滴涕(mg/kg)0.054.4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4.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4.5 净含量要求净含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
9、。6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6.1 感官检验按照 GB/T 5492 规定的方法执行。6.2 理化指标6.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细度:按 GB/T 22427.5 规定的方法测定。Q/ZL 0001S-201936.2.4 酸度:按 GB 5009.239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峰值粘度:按 GB/T 14490 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8 六六六和滴滴涕:按 GB
10、/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净含量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7.1 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统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从每组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样 2kg,分别用作感官检验、理化检验、留样。7.3 产品原料检验原材料入库前应由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4 出厂检验7.4.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细度、灰分,酸度;其他项目做不定期检验。7.5 型式检验7
11、.5.1 型式检验至少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需进行:a)原料供应商或产地发生变化、主要设备更换时;b)停产三个月或以上后恢复生产时;c)新产品定型投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可对任意项提出和进行型式检验。7.5.2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7.6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在检验结果中,若感官要求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允许从该批产品中随机加倍抽样,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标
12、签8.1.1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1.2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7718、GB28050 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厂名、厂址、产地、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食品标识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8.2 包装8.2.1 内包装应包装严密,封口牢固;外包装应封装严密,捆扎牢固,坚实耐压。8.2.2 直接接触产品的塑料包装袋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包装用纸袋应符合 GB 4806.8 的要求。外包装应符合 GB/T6543 的要求。8.3 运输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及装卸时应注意轻拿、轻装、轻卸,避免重压。Q/ZL 0001S-201948.4 贮存8.4.1 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不得与有毒的物品混贮。产品堆放应垫板,堆放时离地面 20cm 以上,离墙 50cm 以上。8.4.2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一年。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