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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RHS 0001 S-2021 凉果类蜜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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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ZRHS 诏 安 荣 华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RHS 0001S2021 凉果类蜜饯 2021 03 23 发布 2021 04 23 实施 诏安荣华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ZRHS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总糖、氯化物)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铅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并严于该标准,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依据 G

2、B 148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制定,纽甜使用量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第 8 号公告 关于()-1-环己基乙醇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公告制定。本文件于 2021 年 03 月 23 日发布。本文件由诏安荣华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诏安荣华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向权、田雄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RHS 0001S2021 1 凉果类蜜饯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凉果类蜜饯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

3、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盐渍水果为主要原料,白砂糖、葡萄糖浆、食用盐、味精、食醋为辅料,适量使用柠檬酸、阿斯巴甜、三氯蔗糖、甜菊糖苷、纽甜,添加或不添加麦芽糖、蜂蜜、紫苏、鲣鱼丝、焦亚硫酸钠,经原料验收、脱盐、调味、干燥、分选、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凉果类蜜饯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

4、加剂 焦亚硫酸钠 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5、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纽甜的测定 GB 5009.2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阿斯巴

6、甜和阿力甜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RHS 0001S2021 2 GB 82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 GB 89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生产卫生规范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T 10782 蜜饯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18187 酿造

7、食醋 GB/T 20883 麦芽糖 GB/T 20885 葡萄糖浆 GB 222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N-N-(3,3-二甲基丁基)-L-天门冬氨-L-苯丙氨酸 1-甲酯(纽甜)SN/T 3854 出口食品中天然甜味剂甜菊糖苷、甜菊双糖苷、甘草酸、甘草次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盐渍水果:应符合 GB 14884 的要求。3.1.2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3.1.3 葡萄糖浆:应符合 GB/T 20885 的要求。3.1.4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5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3.1.6 食醋:应符合 GB/T 18187 的要求。3.1.7 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3 的要求。3.1.8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要求。3.1

9、.9 紫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相应要求。3.1.10 鲣鱼丝:应符合 GB 10136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RHS 0001S2021 3 3.1.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12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3.1.13 阿斯巴甜:应符合 GB 1886.47 的要求。3.1.14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要求。3.1.15 甜菊糖苷:应符合 GB 8270 的要求。3.1.16 纽甜:应符合 GB 29944 的要求。3.1.17 焦亚硫酸钠:应符合 G

10、B 1886.7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75 总糖(以葡萄糖计),g/100 g 70 氯化物(以 Cl计),15 铅(以 Pb 计),mg/kg 1.0 阿斯巴甜,g/kg 2.0 三氯蔗糖,g/kg 1.5 甜菊糖苷(以甜菊醇当量计),g/kg 3.3 纽甜,g/kg 0.3 二氧化硫残留量a(

11、以 SO计),g/kg 0.35 a 仅限于添加焦亚硫酸钠的产品,其他产品不得检出。3.4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RHS 0001S2021 4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霉菌,CFU/g 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25 g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

12、萄球菌,CFU/g 5 1 100 1 000 GB 4789.10 第二法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 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4 执行。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柠檬酸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

13、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8956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 GB 14884 规定的方法检验。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总糖:按 GB/T 1078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阿斯巴甜:按 GB 5009.26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 三氯蔗糖:按 GB 2225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7 纽甜:按 GB 5009.24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8 甜菊

14、糖苷:按 SN/T 3854 规定的方法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RHS 0001S2021 5 5.2.9 二氧化硫残留量:按 GB 5009.3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检验 5.3.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4 规定的方法执行。5.3.2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5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6 金黄色葡萄球菌:

15、按 GB 4789.10 第二法中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投料、同一品种、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产品为一批次。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按本文件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12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留样备查。6.4 产品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总糖、氯化物、二氧化硫残留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

16、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RHS 0001S2021 6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文件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并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包含镀锡薄板容器)。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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