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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NMB 0001 S-2021 牡丹籽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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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江 苏 中 能 木 本 植 物 油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NMB 0001S-2021 牡丹籽油 2021-07-16 发布 2021-08-18 实施 江苏中能木本植物油有限公司发 布 Q/ZNMB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9 7 0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8-1 7Q/ZNMB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

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制订苯并(a)芘9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油脂及其制品规定的苯并(a)芘10g/kg。本标准由江苏中能木本植物油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亚丽、韩青云。本标准于 2021 年 7 月首次发布。J S Q BQ/ZNMB 0001S-2021 1 牡丹籽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牡丹籽油的要求、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芍药属的丹凤牡

3、丹(Paeonia ostii T.Hong et J.X.Zhang)和紫斑牡丹(Paeonia rockii)的籽为原料,经筛选、脱壳、风选、色选、微波烘干、超临界萃取、低温过滤、分子蒸馏、杀菌、充氮储存、灌装封口等工艺制成的牡丹籽油(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

4、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1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 5009.2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 GB/T 5524 动植物油脂 扦样 GB/T 5525

5、 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 GB/T 5526 植物油脂检验 比重测定法 GB/T 5527 动植物油脂 折光指数的测定 GB/T 5532 动植物油脂 碘值的测定 GB/T 5534 动植物油脂 皂化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2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氮气 JJF

6、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J S Q BQ/ZNMB 0001S-2021 2 3.1 原料要求 3.1.1 丹凤牡丹(Paeonia ostii T.Hong et J.X.Zhang)和紫斑牡丹(Paeonia rockii)的籽: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3 氮气:应符合GB 29202的规定。3.2 特征性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特征性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特征性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折光指数

7、(n40)1.4651.490 GB/T 5527 相对密度(d2020)0.9100.938 GB/T 5526 碘值(I)/(g/100g)162190 GB/T 5532 皂化值(KOH)/(mg/g)158195 GB/T 5534 脂肪酸组成/(%)油酸 C18:1 21.0 GB 5009.168 亚油酸C18:2 25.0 亚麻酸 C18:3 38.0 3.3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一级 二级 色泽 浅黄色到金黄色 棕黄色到棕色 取适量样品于50mL烧杯,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将试样倒入1

8、50 mL烧杯中,水浴加热至50,用玻璃棒迅速搅拌,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 气味、滋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状态 具有本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透明度(20)澄清、透明 GB/T 5525 3.4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符合表3的规定。J S Q BQ/ZNMB 0001S-2021 3 表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一级 二级 水分及挥发物/(%)0.10 0.15 GB 5009.236 不溶性杂质/(%)0.05 GB/T 15688 酸价(KOH)/(mg/g)3.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

9、(g/100g)0.25 GB 5009.227 溶剂残留量a/(mg/kg)不得检出 GB 5009.262 铅(以Pb计)/(mg/kg)0.1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0.1 GB 5009.11 黄曲霉毒素B1/(g/kg)10 GB 5009.22 苯并(a)芘/(g/kg)9 GB 5009.27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a 检测值小于10mg/kg时,视为未检出。3.5 净含量允差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允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3.6 添加剂

10、使用限制 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3.7 真实性要求 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3.8 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中 3.2、3.3、3.4 和 3.5 规定的全部要求。4.3.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J S Q

11、 BQ/ZNMB 0001S-2021 4 b)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c)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e)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过往批次检验结果有较大波动时。4.4 组批与抽样 4.4.1 同一批原料、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4.4.2 抽样按 GB/T 5524 的规定执行。4.5 判定规则 所有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项,应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5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1 标签、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防雨、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室内,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贮。5.5 保质期 在上述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18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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