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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SSY 0001 S-2022 香菇酱.pdf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2665393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155.7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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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ZSSYQ/ZSSY 0001S-2022香菇酱2022-01-08 发布2022-01-08 实施贵州众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Q/ZSSY 0001S-2022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贵州众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众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攀。本文件为首次发布。Q/ZSSY 0001S-20221香菇酱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香菇酱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香菇、食用植物油(大

2、豆油、菜籽油)、辣椒为主要原料,以猪肉、姜、蒜、豆瓣酱、甜面酱、豆豉、香辛料、芝麻、花生、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鸡精调味料的部分或全部为辅料,经原料预处理、调配、炒制、灌装、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即食香菇酱。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

3、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

4、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B/T 10371 鸡精

5、调味料SB/T 10967 红辣椒干流通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ZSSY 0001S-202223 3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猪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3.1.2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3 香菇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4 辣椒应符合 SB/T 10967 的规定。3.1.5 豆瓣酱、甜面酱应符合 GB 2718 的规定。3.1.6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7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8 白砂糖应符

6、合 GB/T 317 的规定。3.1.9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10 鸡精应符合 SB/T 10371 的规定。3.1.11 豆豉应符合 GB 2712 的规定。3.1.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13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应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放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状态和杂质,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滋味状态呈半固态滋味气味应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Q/ZS

7、SY 0001S-202233.3 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70.0GB 5009.3氯化物(以 NaCl 计),g/100g30.0GB 5009.44 第三法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0GB 5009.2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GB 5009.227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kg0.9GB 5009.12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b,CFU/g5210 000100 000GB 4789.2

8、大肠菌群,CFU/g5210100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0GB 4789.10第二法注: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b 添加发酵酱、豆豉的产品不检测。3.5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1070 规定。3.6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及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检验规则4.1 组批以每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且

9、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Q/ZSSY 0001S-202244.2 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0 个包装样品(不少于 1000g),其中 6 个包装样品作理化卫生指标检验,另 4 包装作备检样品。4.3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氯化钠、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4.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 3.23.6 的所有要求。型式检验应每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连续停产 3 个月后恢复生产时;b、原料产地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

10、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5 判定4.5.1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4.5.2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验。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1 标志标签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并符合 GB/T 191 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5.2包装产品应采用符合国家卫生规定的包装材料进行袋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5.3 运输在产品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装运。5.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专用库房,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贮存。仓贮时应堆放在垫板上,中间留出通道,且离地、离墙适当距离,按品种堆放整齐,先进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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