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Q/ZKSP滁州市智康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ZKSP 0001S-2019半固态复合调味料2019-07-02 发布2019-07-22 实施滁州市智康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820190055S备案日期:2019-07-24(有效期3年)Q/ZKSP 0001S-2019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
2、: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参照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DBS51/003-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进行编写。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滁州市智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庞得刚、蔡文利。本标准 2019 年 07 月 02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 3 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ZKSP 0001S-20191半
3、固态复合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半固态复合调味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4789.2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
5、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T 12729.1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0380多香果DBS51/00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SB/T 10371鸡精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
6、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以色拉油、辣椒、花椒、食用盐、白砂糖、鸡精、味精、葱、白芷、豆蔻、香叶、草果、香果、桂皮、陈皮、八角、砂仁、小茴香、丁香、老姜等为原料,经配料、混合、加热搅拌、冷却、包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ZKSP 0001S-20192杀菌或不杀菌等工艺制成的用于烹调龙虾、田螺、螃蟹、花甲等水产品专用的非即食半固态调味料。4要求4.1原辅料4.1.1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1.2色拉油应符合GB 2716规定;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GB/T 5461规定;白砂糖应符
7、合GB/T 317规定;鸡精调味料应符合SB/T 10371规定;味精应符合GB 2720、GB/T 8967规定;食用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及相应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品种应符合GB/T 12729.1及相关规定);香果应符合GB/T 30380规定;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4.1.2 白芷、陈皮、香叶等其他原辅料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2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随机抽取 10g 样品,平铺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闻其香味,并取少许放于舌尖,涂布满口,仔细
8、品尝其滋味。气味、滋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香气味,无异味、无异嗅。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70.0GB 5009.3氯化钠/(g/100g)40.0GB 5009.44酸 价(以 脂 肪 计)(K O H)/(m g/g)5.0GB 5009.229过 氧 化值(以 脂肪 计)/(g/10 0g)0.25GB 5009.227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kg)0.9GB 5009.12黄曲霉毒素B1/(g/kg)5.0
9、GB 5009.22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及相关公告规定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和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相关公告规定4.4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方法测定。5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检验规则7.1 抽样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ZKSP 0001S-20193具有
10、相同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次。从每批次中随机抽取 6 个独立包装样品,平均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备样。7.2 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企业质检部门都要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为感官、水分、净含量、酸价、过氧化值、氯化物。出厂检验合格随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面要求进行检验,每半年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d
11、)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7.3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感官、理化指标、净含量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8标签、标志、标识、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 标签、标志、标识、说明书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规定。外包装储运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7.2 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无异味、无毒无害、能保护产品品质,且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内包装材料。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的质量物品混装运输。7.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同类别的产品应按照产品要求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5 保质期在上述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限为18个月。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