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ZS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ZS 0001S-2019代替 Q/ZS 0001S-2016大豆肽蛋白压片糖果2019-04-10 发布2019-05-10 实施广 州 市 至 善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发布备案号:4401077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28日Q/ZS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方法是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有关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 Q/ZS 0001S-2019。本标准与 Q/ZS 0001S-2019 相比主要变化为:更新了感官要求;更新了干燥失重指标;更新了微生
2、物指标。本标准由广州市至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并适用于委托加工方:广东金辛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东源县徐洞工业开发区。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长征。本标准于2011年06月10日首次发布;于2014年04月进行第一次修订;于2016年03月进行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04月进行第三次修订。Q/ZS 0001S-20191大豆肽蛋白压片糖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豆肽蛋白压片糖果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肽粉、大豆分离蛋白粉、山梨糖醇、葡萄粉、乌梅提取物、木耳提取物、葛根粉为原料,
3、经混合、压片、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大豆肽蛋白压片糖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本。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
4、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5009.5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413.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脲酶的测定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7食品包装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
5、规范GB 203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T 22492大豆肽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637食用葛根粉SB/T 10347糖果 压片糖果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和辅料3.1.1大豆肽粉:应符合GB/T 22492规定的质量要求。Q/ZS 0001S-201923.1.2大豆分离蛋白粉:应符合GB 20371规定的质量要求。3.1.3山梨糖醇:应符合G
6、B 1886.187规定的质量要求。3.1.4葡萄粉:应符合GB 7101规定的质量要求。3.1.5乌梅提取物、木耳提取物:应符合附录A规定的质量要求。3.1.6葛根粉:应符合GB/T 30637规定的质量要求。3.1.7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和GB 2763.1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土褐色滋味、气味本品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状态片子坚实、不松散,剖面紧密,不粘连,无正常视力可见的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蛋白质,%15肽含量(以干基计),%6干燥失重,g/100g
7、7.0铅(以Pb计),mg/kg0.4总砷(以As计),mg/kg0.5脲酶定性阴性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3.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3.6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按GB 14881的规定执行。Q/ZS
8、0001S-201935检验方法5.1感官要求检验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外观、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5.2理化指标检验5.2.1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5.2.2肽含量按GB/T 2249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干燥失重按 SB/T 1034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脲酶定性按 GB 5413.31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学检验5.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大肠菌群按 GB
9、 4789.3 中 MPN 计数法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料入库检验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产品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厂方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6.2.2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6.2.3取样方法每批按 1/1000 随机抽样,但每批不应少于 9 瓶。其中:3 瓶用于检验净含量,3 瓶用于理化检验,3 瓶用于微生物检验。6.2
10、.4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蛋白质、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及标签。6.3.2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供货商发生变化时;Q/ZS 0001S-20194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国家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判定规则6.4.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
11、不得复验。6.4.2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不得复验。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7.1标志、标签运输包装、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卫生部规定的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7.2.1包装规格产品规格 500mg/片,根据产品需要允许发展其他规格。产品称重计量按照 JJF 1070 有关的规定执行。7.2
12、.2包装容器的要求成品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味,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包装容器应符合GB 9687中规定的要求。7.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防止雨淋、暴晒、挤压。装卸时轻搬、轻放。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库内。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成品堆放必须有地台板,离地10厘米以上,离墙20厘米以上。成品入库必须依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7.5保质期本产品在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贮存,在包装完好的情况,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Q/ZS 0001S-20195附录 A(规范性附录)原料质量要求
13、A1乌梅提取物的质量要求乌梅提取物由乌梅为原料经过清洗、粉碎、水提、浓缩、喷雾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其质量要求应符合表 A1 的规定。表 A1乌梅提取物的质量要求项目指标外观棕黄色粉末气味产品特有气味粒度100%过80目筛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灰分,%5水分,%5提取含量(多糖),%10重金属,ppm10农药残留不得检出菌落总数,CFU/g1000霉菌,CFU/g100大肠杆菌不得检出沙门氏菌不得检出以上资料由供货商西安斯诺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A2木耳提取物的质量要求木耳提取物由木耳为原料经过清洗、粉碎、水提、浓缩、喷雾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其质量要求应符合表 A2 的规定。表 A2木耳提取物的质量要求项目指标外观棕黄色粉末气味产品特有气味粒度100%过80目筛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灰分,%5水分,%5提取含量(多糖),%30重金属,ppm10农药残留不得检出细菌总数,CFU/g1000霉菌,CFU/g100大肠杆菌不得检出沙门氏菌不得检出以上资料由供货商西安斯诺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