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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XAT 0014 S-2020 复合谷物颗粒(食品加工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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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布 勒 食 品 制 造(无 锡)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WXAT 0014S-2020 复合谷物颗粒(食品加工用)2020-11-10 发布 2020-12-09 实施 布勒食品制造(无锡)有限公司发 布 Q/WXAT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49 5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0 8Q/WXAT 0014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1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

2、谷物及其制品(稻谷以糙米计)麦片、面筋、八宝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除外”的铅(以 Pb计)0.2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布勒食品制造(无锡)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桂红。本标准于 2020 年 11 月首次发布。J S Q BQ/WXAT 0014S-2020 1 复合谷物颗粒(食品加工用)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谷物系列产品(食品加工用)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以第 3 章所列原辅料,经选料、粉碎、筛分、配料、混合、预糊化、挤压成型、干燥、包装而成的复合谷物系列产品(食品加工用,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GB 1886.2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E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

4、.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009.8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 A、D、E 的测定 GB 5009.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 B1 的测定 GB 5009.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 B2 的测定 GB 5009.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烟酸和烟酰胺的测定 GB 5009.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钙的测定 GB 5009.1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 B6 的测定 GB 5009.2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泛酸的测定 GB 5009.2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 食品中叶酸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4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 S Q BQ/WXAT 0014S-2020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指定胆钙化醇等 14 种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公告(2010 年 第 18

6、号)3 分类 产品根据原辅料不同分为:复合谷物粉颗粒(食品加工用)型、复合谷物粉颗粒(食品加工用)型、复合谷物粉颗粒(食品加工用)型、复合谷物粉颗粒(食品加工用)型。3.1 复合谷物粉颗粒(食品加工用)型 以谷物(大米、小米、糙米、糯米、黑米、紫米、高粱)及谷物杂粮粉(燕麦粉、青稞粉、薏米粉、小麦粉、大麦粉、黑麦粉、荞麦粉、玉米粉、全麦粉、藜麦粉、小麦胚芽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配以碳酸钙、胆钙化醇(维生素 D3)、混合生育酚(维生素 E),添加或不添加卵磷脂而制成的产品。3.2 复合谷物粉颗粒(食品加工用)型 以谷物(大米、小米、糙米、糯米、黑米、紫米、高粱)及谷物杂粮粉(燕麦粉、青稞

7、粉、薏米粉、小麦粉、大麦粉、黑麦粉、荞麦粉、玉米粉、全麦粉、藜麦粉、小麦胚芽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配以复配营养强化剂【麦芽糊精、维生素 B1、维生素 B2、维生素 B6、烟酰胺、叶酸、泛酸】而制成的产品。3.3 复合谷物粉颗粒(食品加工用)型 以谷物(大米、小米、糙米、糯米、黑米、紫米、高粱)及谷物杂粮粉(燕麦粉、青稞粉、薏米粉、小麦粉、大麦粉、黑麦粉、荞麦粉、玉米粉、全麦粉、藜麦粉、小麦胚芽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配以复配营养强化剂【麦芽糊精、维生素 A、维生素 D、维生素 E】而制成的产品。3.4 复合谷物粉颗粒(食品加工用)型 以谷物(大米、小米、糙米、糯米、黑米、紫米、高

8、粱)及谷物杂粮粉(燕麦粉、青稞粉、薏米粉、小麦粉、大麦粉、黑麦粉、荞麦粉、玉米粉、全麦粉、藜麦粉、小麦胚芽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配以复配营养强化剂【麦芽糊精、碳酸钙、氧化锌】而制成的产品。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谷物(大米、小米、糙米、糯米、黑米、紫米、高粱)及谷物杂粮粉(燕麦粉、青稞粉、薏米粉、小麦粉、大麦粉、黑麦粉、荞麦粉、玉米粉、全麦粉、藜麦粉、小麦胚芽粉):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4.1.2 碳酸钙:应符合 GB 1886.214 的规定。4.1.3 胆钙化醇(维生素 D3):应符合关于指定胆钙化醇等 14 种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公告(2010 年 第

9、 18 号)的规定。4.1.4 混合生育酚(维生素 E):应符合 GB 1886.233 的规定。4.1.5 卵磷脂:应符合 GB GB 28401 的规定。4.1.6 复配营养强化剂【麦芽糊精、维生素 B1、维生素 B2、维生素 B6、烟酰胺、叶酸、泛酸】、复配营养强化剂【麦芽糊精、维生素 A、维生素 D、维生素 E】、复配营养强化剂【麦芽糊精、碳酸钙、氧化锌】:J S Q BQ/WXAT 0014S-2020 3 应符合的 GB 14880 规定。4.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 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组织状态 呈均匀的颗

10、粒状或片状,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形态和杂质,嗅 其气味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基本均匀一致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型 型 型 型 水分/(g/100g)7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0.1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钙/(mg/kg)100000350000 5000014

11、0000 GB 5009.92 维生素 A/(g/kg)40000120000 GB 5009.82 维生素 D/(g/kg)6251875 250400 维生素 E/(mg/kg)15202500 维生素 B1(以硫胺素计)/(mg/kg)180350 GB 5009.84 维生素 B2/(mg/kg)180350 GB 5009.85 维生素 B6/(mg/kg)200440 GB 5009.154 烟酰胺/(mg/kg)22004360 GB 5009.89 叶酸/(g/kg)2000050000 GB 5009.211 泛酸/(mg/kg)6001000 GB 5009.210 锌/(

12、mg/kg)12002250 GB 5009.14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农药残留最大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注 1:用于食品加工后的终产品,终产品的营养强化剂指标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注 2:I 型按照 1:50 比例稀释后进行使用;型,型和型按照 1:20 比例稀释后进行使用。J S Q BQ/WXAT 0014S-2020 4 4.4 净含量允差 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

13、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产品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5.2 型式检验 5.2.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产品批量投产前;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4.2、4.3、4.4 的全部内容。5.3 组批和抽样 5.3.1 产品以同一种原料、同一天、同一班组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3.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小于 500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

14、外)。5.3.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5.4.2 若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若复检仍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签、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纸箱或塑模包装。6.3 运输 J S Q BQ/WXAT 0014S-2020 5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阴凉的室内,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贮。7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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