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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ZRCS 0002 S-2020 熏豆代用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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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苏 州 仁 昌 顺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ZRCS 0002S-2020 熏豆代用茶 2020-12-15 发布 2021-01-09 实施 苏州仁昌顺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SZRCS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0 5 8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1-0 8Q/SZRCS0002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及 GB/T 20001.10-2014标准编写规则 第 10 部分 产品标准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了国家

2、标准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行业标准GH/T 1091代用茶。本标准指标中铅(以 Pb 计)4.0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茶叶的铅(以 Pb 计)5.0mg/kg 的限值要求。本标准由苏州仁昌顺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定登,陆小星。本标准于 2020 年 12 月首次发布。J S Q BQ/SZRCS0002S-2020 1 熏

3、豆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熏豆茶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青大豆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配以(或不配以)胡萝卜、橘子皮、芝麻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经选料、烘干(炒熟)、粉碎、混合、包装而成的熏豆代用茶(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2 食品安全

4、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青大豆 应符合 GB1352 的规定 3.1.2 胡萝卜、橘子皮、芝麻应洁净

5、,无发霉、无腐烂、无变味,并应符合 GB 2762 和GB 2763 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外观 具有产品应有的自然品质特征和色泽,无劣变、无霉变、无虫蛀 从供试样品中随机抽取 5g,置于白色瓷盘内,在自然光下用目测法进 行色泽、形态、杂质、霉变等项目 的检验,用鼻嗅的方法检验样品的滋气味及异味 汤色 清亮,无混浊,久置后允许少量沉淀 气味和滋味 冲泡(浸泡、煮)后具有本品应有的清香,味甘甜微苦、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J S Q BQ/SZ

6、RCS0002S-2020 2 3.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12.0 GB 5009.3 总灰分/(g/100g)12.0 GB 5009.4 铅(以 Pb 计)/(mg/kg)4.0 GB 5009.12 3.4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2763 的规定。3.5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

7、.2.1 每批产品须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除 3.1 以外的全部项目。4.4 组批与抽样 4.4.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

8、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小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小于 12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5 判定规则 4.5.1 所有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5.2 若有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9、GB7718、GB28050 的要求,运输包装标志还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数 量、体积、质量(重量)、保质期及贮运图示标志,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J S Q BQ/SZRCS0002S-2020 3 5.2 包装 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瓦楞纸箱。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内,避免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6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6 个月。_ 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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