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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ZXD 0002 S-2019 淀粉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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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SZXD宿州市宿州市新岛新岛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SZXDQ/SZXD 0002S-20190002S-2019淀粉制品淀粉制品2012019-09-07 7-0-07 7 发布发布2012019-9-08-08-2 20 0 实施实施宿州市宿州市新岛新岛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420190077S备案日期:2019-08-15(有效期3年)Q/SZXD 0002S-20191前前言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2、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淀粉制品标准。参照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7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并根据产品特性予以制定。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宿州市新岛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3、:李亮亮。本标准 2019 年 07 月 07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 3 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SZXD 0002S-20192淀粉制品淀粉制品1 1 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淀粉制品的术语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淀粉制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0食品

4、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 1886.2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1886.2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改性大豆磷脂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量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SZXD 0002S-20193GB 50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

6、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55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GB 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29343木薯淀粉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T 34267食用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管理规范QB/T 2132植物蛋白饮料 豆奶(豆浆)和豆奶饮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7、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3 3 定义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标准。3.13.1 淀粉制品淀粉制品:以土豆淀粉、绿豆淀粉、红薯淀粉、豌豆淀粉、木薯淀粉的一种或者多种为原料,配以水,豆浆,食用盐,味精等辅料中的一种或多种,添加或不添加柠檬酸、冰醋酸、脱氢乙酸钠、改性大豆磷脂、羧甲基纤维素钠等食品添加剂。经调配、预热溶浆、灌装、封口、灭菌、冷却定型、检验、包装等工艺制作而成的淀粉制品。4 4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4.14.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

8、准则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章以及 GB 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SZXD 0002S-201944.24.2 原料和辅料原料和辅料4.2.14.2.1 生产用水: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24.2.2 木薯淀粉木薯淀粉:应符合 GB/T 29343 的规定;4.2.34.2.3 土豆淀土豆淀粉粉、绿豆淀粉绿豆淀粉、红薯淀粉红薯淀粉、豌豆淀粉豌豆淀粉:应符合

9、GB 31637 的规定;4.2.44.2.4 豆浆豆浆:应符合QB/T 2132 的规定;4.2.54.2.5 白砂糖: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2.64.2.6 味精:味精:应符合 GB2720 的规定;4.2.74.2.7 柠檬酸:柠檬酸:应符合的 GB 1886.235 规定;4.2.84.2.8 冰醋酸:冰醋酸:应符合的 GB 1886.10 规定;4.2.4.2.9 9 脱氢乙酸钠:脱氢乙酸钠:应符合的 GB 25547 规定;4.2.14.2.10 0 改性大豆磷脂:改性大豆磷脂:应符合的 GB 1886.238 规定;4.2.14.2.11 1:羧甲基纤维素

10、钠: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的 GB 1886.232 规定;4.2.14.2.12 2 其它原料:其它原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4.2.14.2.13 3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4.3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表 1 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气味、滋味无异味、不酸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形态、不发黏、无发霉、无变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口尝无砂质4.44.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11、表表 2 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60.0GB 5009.3铅/(以 Pb 计)/(mg/kg)0.45GB 5009.12淀粉/(g/100g)30GB/T 5009.9灰分/(g/100g)0.80GB/T 5009.4其它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SZXD 0002S-20195量告4.54.5 即食类即食类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表 3 3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

12、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5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20102GB 4789.3平板计数法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4.6 致病菌限量: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表 4 4致病菌限量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_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1000CFU/gGB 4789.10 第二法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

13、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74.7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产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规定执行。5 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5.15.1 食品添加剂质量: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5.2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T 34267 的规定。7 7检验规则检验规则7.17.1 批次的确定和抽样批

14、次的确定和抽样7.1.17.1.1 批次的确定:批次的确定: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1.27.1.2 抽样:抽样: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100 袋,抽样数量为 12 袋。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备查。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SZXD 0002S-201967.27.2 检验分类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7.2.1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都要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即食类(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2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

15、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7.2.37.2.3 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的 4.34.7。7.37.3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所检项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8 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8.18.1 标签

16、、标志标签、标志内销产品标签应按 GB 7781、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 12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注。出口产品按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标注。8.28.2 包装、包装材料包装、包装材料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GB/T6543 和有关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产品包装材料符合国家食品级包装材料相关要求。8.38.3 运输、贮存和产品召回管理运输、贮存和产品召回管理按 GB 1488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8.48.4 保质期保质期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时,保质期为 12 个月。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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