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苏 州 同 里 红 酿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TLH 0002S-2021 米露酒系列 2021-03-03 发布 2021-04-02 实施 苏州同里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 Q/TLH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7 0 5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4-0 1Q/TLH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主要参照 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NY/T 1885绿色食
2、品 米酒制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限量为0.1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酒类(蒸馏酒、黄酒除外)”的铅(以 Pb 计)0.2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苏州同里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乐军、陆伟杰。本标准于 2021 年 3 月首次发布。J S Q BQ/TLH 0002S-2021 1 米露酒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米露酒系列的分类及命名、要求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糯米或/和大米或/和乌米、水、甜酒曲为原料,配以或不配以白砂糖、乳酸菌、酸奶、奶粉(全脂奶粉、低脂奶粉
3、、脱脂奶粉)、一种或多种药食同源的中药材、重瓣红玫瑰、桂花、菊花、金银花、茉莉花、线叶金雀花、代代花、槐花、玫瑰提取液、茉莉提取液、菊花提取液、坚果、咖啡、绿茶、果蔬汁(浆)、柠檬、青梅、百香果、蜂蜜,选择性添加或不添加琼脂、果胶、羧甲基纤维素钠、柠檬酸、柠檬酸钠、黄原胶、瓜尔胶、三氯蔗糖、二氧化碳,经淘洗、蒸煮、淋(摊)饭、拌曲、糖化、发酵、压榨、过滤、贮存、调配(或不调配)、包装而成的以米酒(发酵酒)为酒基的米露酒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4、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T 1354 大米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886.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碳 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1886.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琼脂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
5、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 GB 500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J S Q BQ/TLH 0002S-2021 2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
6、通则 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3662-2018 黄酒 GB/T 14456.1 绿茶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193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果胶 GB 284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瓜尔胶 GB/T 30767 咖啡类饮料 GB/T
7、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QB/T 4575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 QB/T 4577 甜酒曲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 年第 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分类及命名 3.1 分类 3.1.1 产品根据产品形态不同,分为糟米型、均质型、清汁型、花色型。3.1.2 产品根据是否加入二氧化碳分为:平静型、起泡型。3.1.3 产品根据
8、原料不同分为:米酒、糯米酒、乌米酒。以大米为原料的产品为米酒;以糯米为原料的产品为糯米酒;以乌米为原料或添加南烛树叶汁浸染的大米而制成的产品均为乌米酒。3.2 命名规则 产品的命名规则为:“工艺名称”或+“商标或商家名或产品原料或产地名称(可使用缩写或简称)”或+“起泡/气泡/泡泡”或+“乳酸菌/奶/酸奶”或+“通俗名称”。a)通俗名称:米酒、米酿、米露、米酒汁、甜米酿、甜酒、酒酿、甜酒酿、冬酿酒、冬酿米酒、J S Q BQ/TLH 0002S-2021 3 冬酿米露、醴、醪糟、酒酿米露、酒酿米汁、酒酿米酒汁,其中清汁型产品还包括:清汁酒、清香酒、清米酒、清酒、清汁米酒、清香米酒。注:根据产品
9、原料不同可注明为:乌米酒、乌米酿、糯米醴、甜糯米酒酿、酒酿糯米露等。b)工艺名称:精酿、纯酿、手工精酿、手工纯酿等。c)添加二氧化碳的产品,命名为:起泡或气泡或泡泡。d)添加乳酸菌或奶粉或酸奶的产品,命名为:乳酸菌或奶或酸奶。示例:精酿米酒、同里红米露(米酒)、桂花米露(米酒)、桂花糯米酒、桂花清香酒(米酒)、起泡糯米桂花酿(米酒)、桂花糯米气泡酒(米酒)、桂花酸奶米露(米酒)、酸奶米酒、奶泡泡米酒。4 要求及试验方法 4.1 原辅料 4.1.1 糯米、大米:应符合 GB/T 1354、GB 2715 的规定。4.1.2 乌米: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4.1.3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
10、规定。4.1.4 甜酒曲:应符合 QB/T 4577 的规定。4.1.5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和 GB 13104 的规定。4.1.6 乳酸菌:应符合 QB/T 4575 的规定。4.1.7 酸奶:应符合 GB 19302 的规定。4.1.8 奶粉(全脂奶粉、低脂奶粉、脱脂奶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4.1.9 药食同源的中药材: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5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4.1.10 重瓣红玫瑰:应符合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 年 第 3 号)以及
11、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11 桂花、菊花、金银花、茉莉花、金雀花、代代花、槐花:应洁净、干燥、无污染、无霉变、无异味,并应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4.1.12 玫瑰提取液、茉莉提取液、菊花提取液: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4.1.13 坚果: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4.1.14 咖啡:应符合 GB/T 30767 的规定。4.1.15 绿茶:应符合 GB/T 14456.1 的规定。4.1.16 果蔬汁(浆):应符合 GB/T 31121 的规定。4.1.17 柠檬、青梅、百香果:应新鲜、洁净、无污染、无腐烂,并应符合 GB 2762
12、 和 GB 2763 的规定。4.1.18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4.1.19 琼脂:应符合 GB 1886.239 的规定。4.1.20 果胶:应符合 GB 25533 的规定。4.1.21 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 GB 1886.232 的规定。4.1.22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J S Q BQ/TLH 0002S-2021 4 4.1.23 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规定。4.1.24 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规定。4.1.25 瓜尔胶:应符合 GB 28403 的规定。4.1.26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
13、5531 的规定。4.1.27 二氧化碳:应符合 GB 1886.228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花色型 清汁型 均质型 糟米型 色泽 具有各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样品于量杯中,自然光线下目测其色泽、外观、杂质,鼻嗅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尝其滋味 气味与滋味 有该产品特有的气味与滋味,味感柔和,酸甜可口,无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一定含量的米粒状糟米和相应辅料的固液混合体 无明显可见固体的乳浊状透明或半透明液体,但允许有少量粉状沉淀 乳浊状浓稠状流质,均质一致,允许有少量粉状沉淀 具有一定含量
14、的米粒状糟米的固液混合体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酒精度a,%vol 0.525 GB 5009.225 总酸(以乳酸计),g/kg 0.510.0 GB/T 12456 总糖(以葡萄糖计),g/kg 25 GB 5009.7 非糖固形物b,g/L 20 GB/T 13662-2018 的 6.3 展青霉素c,g/kg 50 GB 5009.185 铅(以 Pb 计),mg/kg 0.1 GB 5009.1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注:a 酒精度
15、允许误差为1.0%vol。b仅限糟米型和花色型。c 仅限添加苹果汁或山楂汁的产品。4.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J S Q BQ/TLH 0002S-2021 5 表 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沙门氏菌 5 0 0/25mL GB/T 4789.25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mL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 净含量允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4.6 食品
16、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6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出厂必须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设备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d)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以往批次有较大波动时需增加型式检验。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4 章中除 4.1、4.6 外规定的全部项目。5.4 组批和抽样 5.4.1 产品以同一天、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小于 2250g(不少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检验用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3000g(不少于 8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检验用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J S Q BQ/TLH 0002S-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