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Q/XLJ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XLJ 0001S2021葛根酒(配制酒)2021-06-18 发布2021-06-18 实施遵义市筱霖嘉酒业有限公司发 布Q/XLJ 0001S2021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3.1.2葛根酒(配制酒).24技术要求.24.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要求.24.2感官要求.24.3理化指标.34.4净含量.34.5食品添加剂.35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36检验规则.36.1组批.36.2抽样.46.3检验.46.4判定规则.4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47.1标志、标签.47.2包装.47.3运输.47.4贮存.4
2、Q/XLJ 0001S2021II前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的规定,依据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要求定本文件,作为企业组织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本文件安全性指标根据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制定,其余指标根据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中配制酒类要求和产品实际制定。本文件由遵义市筱霖嘉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遵义市筱霖嘉酒业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琳张国均。Q/XLJ 0001S20211葛根酒(配制酒)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葛根酒(配制酒
3、)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遵义市筱霖嘉酒业有限公司按第 3.1 条工艺生产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GB 188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
4、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
5、生规范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葛根酒(配制酒)Q/XLJ 0001S20212以茅台镇优质白酒为主要原料、以葛根为泡酒料,经浸提、过滤、勾调、贮存、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系列配制酒。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白酒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4.1.2葛根应符合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
6、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澄清度澄清透明,无沉淀及悬浮物,久置后允许有微量沉淀GB/T 10345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风格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气味具有相应的植物香和酒香,诸香和谐纯正滋味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20)/(%vol)52.0GB 5009.225甜蜜素/(g/L)0.65GB 5009.97糖精钠/(g/L)0.15GB 5009.28铅(以Pb计)/(mg/L)0.2GB 5009.12甲醇/(g/L)2.0GB 5009.266氰化物(以HCN计)/(mg/L)7.5GB 5009.36注
7、: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误差为2.0(20)/%vol。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4.4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判定。Q/XLJ 0001S202134.5食品添加剂4.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检验规则6.1组批按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3瓶做感官、理化、卫生指标检验,3瓶留样。6.3检验6.3.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必
8、须经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净含量指标。6.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文件中4.24.5项中规定的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三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4判定规则6.4.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文件时,应对留存的同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6.4.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
9、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项目时,应从同批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签Q/XLJ 0001S20214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2757 第四章的规定。并应按规定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标识。7.2包装本产品采用玻璃瓶或陶瓷瓶装,外包装采用瓦楞纸专用包装箱。包装箱内应有间隔和衬垫,箱体上应注明“小心轻放”、“易碎”、“请勿倒置”等标识。所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7.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垫有材料,离墙离地20cm以上贮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产品出库按先进先出原则,依次出库。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