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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HJ 0005 S-2019 蛹虫草黄精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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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西安软黄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RHJ 0005S2019代替Q/RHJ 0005S2016蛹虫草黄精固体饮料2019-04-10 发布2019-05-10 实施Q/RHJ西安软黄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布Q/RHJ 0005S2019I前言本标准代替Q/RHJ 0005S2016蛹虫草壳聚糖固体饮料。本标准与Q/RHJ 0005S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封面、格式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进行了修改;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为蛹虫草黄精固体饮料;修改了范围一章的文字;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根据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去掉了总砷指标;根据GB

2、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去掉了山梨酸、苯甲酸、甜蜜素、糖精钠、柠檬黄和日落黄指标;修改了金黄色葡萄球菌限量指标,并严于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本标准由西安软黄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西安软黄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楼良水。本标准批准人:吴娟。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RHJ 0005S2016。Q/RHJ 0005S20191蛹虫草黄精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蛹虫草黄精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蛹虫草、黄精、枸杞、冬瓜、山

3、药、大豆蛋白肽、麦芽糊精、木糖醇为原料,蛹虫草、黄精、枸杞、冬瓜、山药分别经清洗、水煮提取、浓缩、干燥,分别制成蛹虫草提取物、黄精提取物、枸杞提取物、冬瓜提取物、山药提取物,然后经配料、混合、制粒、干燥、包装制成的蛹虫草黄精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4、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

5、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14187包装容器 纸桶GB/T 18672枸杞GB/T 19742地理标志产品 宁夏枸杞GB/T 20351地理标志产品 怀山药GB/T 20884麦芽糊精Q/RHJ 0005S20192GB/T 22492大豆肽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

6、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NY/T 777冬瓜NY/T 1065山药等级规格NY/T 2116虫草制品中虫草素和腺苷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2002年版(王光亚主编)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10号公告 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蛹虫草: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 年第

7、10 号公告的规定。3.1.2黄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的规定。3.1.3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或 GB/T 19742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的规定。3.1.4冬瓜:应符合 NY/T 777 或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3.1.5山药:应符合 NY/T 1065 或 GB/T 20351 或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3.1.6大豆蛋白肽:应符合 GB/T 22492 的规定。3.1.7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8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3.1.9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

8、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项目要求色泽呈浅黄色滋味和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冲调后香气纯正,无异味组织形态干燥颗粒状及粉末状,无结块冲调性冲溶后呈均匀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物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项目指标水分/(%)7.0粗多糖/(mg/100g)200腺苷/(mg/100g)10铅(以Pb计)/(mg/kg)1.0Q/RHJ 0005S20193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900菌落总数/(CFU/g)52100050000大肠菌群/(CFU/g)

9、5210100霉菌/(CFU/g)50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7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3.7.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7.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4.1.1色泽、滋味和气味、组织状态、杂质:取约

10、10g 被测样品于洁净的白瓷盘中(或 100mL 烧杯中),用肉眼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外观和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1.2冲调性:取约 10g 被测样品于 250mL 烧杯中,用 180mL 温度 80左右的热水冲调并搅拌均匀,用肉眼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冲调性,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 GB 5009.3 执行。4.2.2粗多糖:按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2002 年版(王光亚主编)中粗多糖的测定方法执行。4.2.3腺苷:按 NY/T 2116 执行。4.2.4铅:按 GB 5009.12 执行。4.3微生物限量4.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

11、.1 执行。4.3.2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执行。4.3.3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中第二法的规定执行。4.3.4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执行。4.3.5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执行。4.3.6霉菌:按 GB 4789.15 执行。4.4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Q/RHJ 0005S201945检验规则5.1组批和抽样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产品为一组批。每批产品由本单位质量检验部门随机抽样进行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小于50kg,在每组批中随机抽取500g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8个最小包装。5.2出厂检验5.2.

12、1每批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方可出厂。5.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5.3型式检验5.3.1型式检验为本标准 3.23.5 的全部项目。5.3.2一般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3个月以上(包括3个月)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

13、,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签标识6.1.1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 年第 10 号公告的规定。还应标明,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6.1.2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6.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1 及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内包装用塑料袋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 9683 或 GB/T 28118 的要求,产品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用纸板桶应符合 GB/T 14187 的规定。6.2.2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雨、防晒、防挤压、防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6.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及产品为限,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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