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模板标记勿删Q/TMWDQ/TMWD0006S-2021代替Q/TMWD0006S-2018辣明太鱼2021-04-12 发布2021-04-12 实施扫二维码下载电子版图 们 旺 达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图们旺达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Q/TMWD0006S-2021221443S-20212021 05072024 0506Q/TMWD0006S-20211前言本标准编写的格式、结构和内容均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编辑的。本标准由图们旺达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图们旺达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适用于:图们旺达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图
2、们市向上街12号本标准代替 2021 年 01 月 17 日备案的 Q/TMWD0006S-2021辣明太鱼,本标准自备案实施之日起,原标准同时废止。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3.3 理化指标 表 2 中食盐(以氯化钠计),15修改为 20删除过氧化值指标增加了 3.5 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删除了致病菌限量Q/TMWD0006S-20211辣明太鱼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鳕鱼(明太鱼)或干制鳕鱼(明太鱼)为主要原料,辅以食用盐、辣椒粉、食糖、食用油、味精、香辛料(大蒜、葱、生姜、芝麻、花椒)、牛肉粉调味料、鸡精调味料、麦芽糖、食用香精、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中一种或多种,经原料前处理、
3、干燥(或不干燥)、配料、搅拌、包装、杀菌(或不杀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辣明太鱼,食品生产许可分类为其他水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
4、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5、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Q/TMWD0006S-20212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
6、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T 11761芝麻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0883麦芽糖GB 209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23183辣椒粉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0383生姜GB/T 30391花椒GB 3
7、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SB/T 10348大蒜SB/T 10371鸡精调味料SB/T 10513牛肉粉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鲜、冻鳕鱼(明太鱼)应符合 GB 10136 的规定。3.1.2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3 辣椒粉应符合 GB/T 23183 的规定。3.1.4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
8、5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6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7 牛肉粉调味料应符合SB/T 10513的规定。3.1.8 食用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9 麦芽糖应符合GB/T 20883的规定。3.1.10 生姜应符合GB/T 30383的规定。3.1.11 大蒜应符合 SB/T 10348 的规定。3.1.12 花椒应符合 GB/T 30391 的规定。3.1.13 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14 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15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371 的规
9、定。3.1.16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Q/TMWD0006S-20213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呈黄褐色至红褐色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组织形态完整鱼状或条状、丝状、块状滋、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80GB 5009.3食盐(以氯化钠计),20GB 5009.44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
10、计),mg/kg0.8GB 5009.12镉(以Cd计),mg/kg0.1GB 5009.15无机砷(以As计),mg/kg0.1GB 5009.11甲基汞(以Hg计),mg/kg1.0GB 5009.17N-二甲基亚硝胺,g/kg4.0GB 5009.26铬(以Cr计),mg/kg2.0GB 5009.123多氯联苯a,mg/kg0.5GB 5009.190注:a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3.5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功能使用量残留量检验方法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防腐剂1.0g/k
11、g-GB 5009.28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Q/TMWD0006S-20214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食盐。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
12、。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标签应符合 GB 7718
13、、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辣明太鱼配料表(原料):鳕鱼(明太鱼)、食用盐、辣椒粉、食糖、食用油、味精、香辛料(大蒜、葱、生姜、芝麻、花椒)、牛肉粉调味料、鸡精调味料、麦芽糖、食用香精、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中一种或多种。净含量/规格: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10以下,冷冻保存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7.2营养成分表Q/TMWD0006S-20215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毫升)NRV%能量1320kJ16%蛋白质66.3g110%脂肪1.2g2%碳水化合物9.4g3%钠3158mg158%8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5、GB 4806.7、GB 4806.10的规定。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期限以产品标签标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