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RLCT 福 建 咸 康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RLCT 0005S2019 代替 Q/RLCT 0005S2016 燕窝罐头 2019-01-05 发布 2019-01-30 实施 福建咸康药业有限公司 发 布 Q/RLCT 0005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的污染物限量指标依据GB 2762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要求。本标准是对2016年01月09日发布的Q/RLCT 0005S-2013燕窝罐头及2017年12月11日标准变更单的修订,备案号:05913
2、50038-2017。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修订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订了原料要求;修订了理化指标。本标准由福建咸康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咸康药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义湖。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RLCT 0005S2019 1 燕窝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燕窝罐头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燕窝、水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或不添加冰糖、白砂糖、红糖、黑糖、淀粉糖(食用葡萄糖、结晶果糖、壳寡糖、水苏糖、低聚果糖和低聚木糖中的一种或多种)、酵母-葡聚糖、海藻糖、L-阿拉伯糖、蜂蜜、蜂
3、王浆、桂圆、红枣、银耳、莲子、杏仁、燕麦、果蔬及其制品、水解胶原蛋白、鱼肚、圆苞车前子壳、茶树花、金花茶、线叶金雀花、小麦低聚肽、玉米低聚肽粉、胶原蛋白肽、阿胶、玉竹、百合、白芷、茯苓、山药、益智仁、砂仁、甘草、白果、白扁豆、决明子、佛手、芡实、赤小豆、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栀子、胖大海、香薷、桑叶、桔梗、薄荷、橘皮、黄精、紫苏、黑芝麻、槐花、酸枣仁、薏苡仁、覆盆子、藿香、葛根、枸杞子、山楂、桑椹、菊花、沙棘、桃仁、人参(人工种植)、玫瑰花(重瓣红玫瑰)、牛蒡根、木糖醇、罗汉果甜苷、琼脂、黄原胶、卡拉胶、结冷胶、海藻酸钠、碳酸氢钠,经预处理、调配、灌装、密封、灭菌、包装工序制成的燕窝罐头系列
4、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产品分类 燕窝罐头根据有无添加冰糖、白砂糖、红糖、黑糖、淀粉糖、酵母-葡聚糖、海藻糖、L-阿拉伯糖、蜂蜜、蜂王浆中的一种或多种,分为含糖型燕窝罐头和无糖型燕窝罐头。4 要求 4.1 原材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 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
5、案Q/RLCT 0005S2019 2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燕窝罐头产品的正常色泽,溶液为浅黄色或浅乳白色或无色 气味 具有燕窝罐头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组织 具有燕窝罐头产品正常的形状、形态,无泄漏、胀气 杂质 允许有少量的燕绒毛,不得有其他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pH 值 6.58.0 蛋白质/(g/100g)0.2 固形物/(%)5.0 可溶性固形物a(20折光计法)/(%)2.0%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30 a适用于含糖型燕窝。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6、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 污染物限量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L)0.2 GB 5009.12 4.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0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RLCT 0005S2019 3 5 试验方法 5
7、.1 感官指标 取适量样品,先检查包装容器有无泄 漏、胀气现象,观察包装外表和内壁 状况,然后将内容物倾倒入洁净的白 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 织形态,鉴别气味,品尝滋味,检查 杂质。5.2 理化指标 5.2.1 pH 值 按GB 5009.237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固形物含量、可溶性固形物 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蛋白质 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亚硝酸盐 按 GB 5009.3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
8、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 组批与抽样 6.2.1 组批 以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货批。6.2.2 抽样 在检验外部包装后,按每批总箱数中的3随机抽取,然后再从每箱中随机抽取2瓶,但每次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8瓶。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在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允许出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RLCT 0005S2019 4 6.3.2 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固形物、可溶性固形物、pH 值、微生物指标。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
9、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5 判定原则 6.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5.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 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
10、1 标签、标志 7.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的规定。壳寡糖食用量0.5 克/天;低聚木糖食用量1.2 克/天(以木二糖-木七糖计);酵母-葡聚糖食用量250 毫克/天;人参(人工种植)每日食用量3 克;应标注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本产品每日食用量不大于 500 克。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包装必须牢固、严密。7.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防止受潮,避免强烈震动、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与不洁或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内,并注意通风、防潮、防霉。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两年。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