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SHLYQ/SHLY 0001S-2019湿粉条2019-04-01 发布2019-04-02 实施四四会会市市乐乐意意食食品品厂厂发布备案号:4412003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3日Q/SHLY 0001S-2019前言本标准是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的。本标准由四会市乐意食品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伟梅。本标准于 2019 年 04 月 01 日首次发布。Q/SHLY 0001S-20191湿粉条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湿粉条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2、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加水浸泡、磨浆、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淀粉、食用盐经混合均匀后熟化(熟化过程加入食用植物油)、成型、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形成各种形状的非即食湿粉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大米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
3、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
4、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大米应符合 GB/T 1354、GB 2715 的要求。3.1.2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3.1.3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3.1.4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要求。3.1.5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要求。3.1.6以上原料还应符
5、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3.2感官要求Q/SHLY 0001S-20192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 泽具有米白色或淡黄色,均匀一致,无霉变气味、滋味具有米香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基本均匀一致,表面平滑杂 质无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80.0酸度(以湿基计),T4.0铅(以Pb计),mg/kg0.15黄曲霉毒素B1,g/kg10.03.4 食品添加剂要求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要求定
6、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定量包装食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检验取适量样品用目视法检查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用鼻嗅法检查气味,按食用方法煮熟后品尝滋味。5.2理化指标检验5.2.1 水分按GB 5009.3 进行测定。5.2.2 酸度按GB 5009.239进行测定。5.2.3铅按GB 5009.12进行测定。5.2.4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进行测定。5.3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进行。6检验规则6.1 组批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
7、相同,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6.2.1 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2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1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Q/SHLY 0001S-201936.2.2净含量抽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办法中附表4的规定进行。6.3 检验分类6.3.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每批原辅材料入库前,应由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6.3.2 出厂检验6.3.2.1 每批产品应经
8、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6.3.3型式检验6.3.3.1正常生产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6.3.3.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应在该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
9、、标志7.1.1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包装形式为袋装或纸箱装,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塑料包装袋应符合 GB 4806.7规定,纸袋应符合 GB 4806.8 规定,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规定。7.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贮存7.4.1 包装箱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应离地、离墙存放。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 符合上述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