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LFY0001S-20215.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的全面考核,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3.23.4规定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或更换主要生产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长期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5判定规则所检项目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所检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后仍有一项
2、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757的规定,同时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产品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要求。6.2包装产品包装用玻璃瓶应符合GB4806.5规定,瓶盖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运输用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6.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曝晒;装卸时轻放轻卸,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其他可能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混装、混运。6.4贮存产品应储存于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仓库周围应无异气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或其他可能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同库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