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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MS 0001 S-2018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pdf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2667168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418.9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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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YMS0001S-2018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和外观具有本品周有的色泽,允许有少量沉淀取样品置于透明容器中,气味与溢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与滋味,酸甜适口、酒体完整,无异味在光线明亮的条件下目测、鼻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米杂质嗅、口尝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谱精度(20)/(%vo1)4.035.0GB5009.225铅(以Pb计)/(g/kg)0.18GB5009.12酒精度按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土1%v0l。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章表3微生物限量采样方案及限量项目检验方法沙门氏消00/25n1GB/T4789.25

2、金黄色简萄球菌500/25m1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和公告的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和相关公告的规定。3.6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7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下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3.8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2696的要求。4检验规则4.1组批2Q/YMS0001S-2018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抽样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样品

3、总量不少于6瓶(总量不得少于1000L),样品分为2份,1份供检验用,1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检验分类4.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酒精度和净含量。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3.2、3.3、3.4、3.7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鉴定时: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c)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有改变时:d)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1标志、标签应符合GB/T191、GB2758和GB7718规定。5.2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3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316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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