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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KLS 0003 S-2021 香辣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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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备案号:QB64/0333S-2021Q/LKLS宁 夏 利 康 莱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LKLS 0003S2021香辣酱2021-07-22021-07-27 7 发布2021-07-22021-07-27 7 实施宁夏利康莱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LKLS 0003S2021I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照GB 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代替Q/LKLS 0003S-2018香辣酱。本标准与Q/LKLS 0003S-2018比较,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范围中的原料

2、。本标准由宁夏利康莱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利康莱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寇博斌、王玉冰。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LKLS 0003S20211香辣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香辣酱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枸杞辣椒、鲜辣椒、干红辣椒、蚕豆仁、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鸡精、味精、葱、姜、蒜、洋葱,花椒、麻椒、调味品、酱制品、豆制品、香辛调味料、枸杞,牛肉、鸡肉、牛油、虾米、尤鱼、鸡油、蔬菜、西红柿、红萝卜、贡菜、香菇、榨菜、黄豆酱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白糖、鸡精、味精、芝麻、花生、酱油、耗油等其它辅料,经

3、处理加工,原料拼配、炒(熬)制、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不同品种的香辣酱。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白砂糖GB/T 1532花生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

4、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GB/T 11761芝麻GB/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

5、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SB/T 10371鸡精调味料Q/LKLS 0003S2021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要求。3.1.2牛油、鸡油应符合 GB 10146 要求。3.1.3牛肉、鸡肉应符合 GB 2707 要求。3.1.4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要求。3.1.5食盐应符合 GB/T 5461 要求。3.1.6味精应符合 GB 2720 要求。3.1.7香辛料应符合 GB/T

6、15691 要求。3.1.8花生应符合 GB/T 1532 要求。3.1.9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要求。3.1.10鸡精应符合 SB/T 10371 要求。3.1.11鲜枸杞辣椒、鲜辣椒不得有虫蚀与发霉变质现象,并符合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3.1.12调味品、酱制品、豆制品、蔬菜、红辣椒、蚕豆仁、小麦粉、葱、姜、蒜、洋葱,花椒、麻椒、牛油、虾米,尤鱼,鸡油,蔬菜、西红柿、红萝卜、贡菜、香菇、榨菜、黄豆酱、酱油、耗油等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 标外观产品油润光泽,无焦糊,无外来杂质,无霉变体态粘稠适度,可见辣椒块及

7、其它辅料滋味气味酱香、辣味柔和,无异味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干燥失重/%80.0食盐(以 NaC1 计)/(g/100g)25.0酸价(以脂肪计)/(KOH)/(mg/kg)5.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总砷(以 As 计)/(mg/kg)0.4铅(以 Pb 计)/(mg/kg)0.8黄曲霉毒素 B1/(ug/kg)5.0Q/LKLS 0003S20213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大肠菌群/(MPN/100g)30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执行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

8、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检验用感官检验。6.2理化指标检验6.2.1干燥失重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6.2.2食盐按 GB 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6.2.3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方法检验。6.2.4过氧化值按 GB 5006.227 规定方法检验6.2.5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2.6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2.7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方法检验。6.3微生物指标检

9、验6.3.1大肠菌群按 GB/T 4789.3 规定方法检验。6.3.2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取样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组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18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1000ml)进行检验。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验用。Q/LKLS 0003S202147.2出厂检验7.2.1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检验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7.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干燥失重、酸价、过氧化值、食用盐、大肠菌群。7.3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1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材

10、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上次型式检验与出厂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判定规则7.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判该批产品合格。7.4.2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时,可以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有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包装8.2.1内包装采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定量包装的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8.2.2产品外包装应牢固、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运,防止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污染,避免日晒雨淋。8.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在上述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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