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 苏 金 桥 制 盐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SJQ 0022S-2021 日晒食用海盐(富硒)2021-09-06 发布 2021-09-19 实施 江苏金桥制盐有限公司发 布 Q/JSJQ 代替 Q/JSJQ 0022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2 1 8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9-1 8Q/JSJQ0022S2021 I 前 言 为了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人群对日晒食用海盐(富硒)产品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为组织生产、监督检查和交货验收提供依据,特制定修订本企业标准。本标准按 GB/T 1.1-2020 给
2、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 Q/JSJQ0022S-2020。本标准与 Q/JSJQ0022S-2020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辅料;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附录 A(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严格按照 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中要求执行,铅(以 Pb 计)1.5 mg/kg,严于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限量(以 Pb 计)2.0 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江苏金桥制盐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江苏金桥制盐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齐欣梅、徐永亮、李晓月。本标准于 2020 年 10 月首次发布;2
3、021 年 8 月第一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JSJQ0022S-2020;J S Q BQ/JSJQ0022S2021 1 日晒食用海盐(富硒)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日晒食用海盐(富硒)的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海盐为原料,适量添加富硒食用菌粉,选择性添加碘酸钾,经调配、混合、包装制成的日晒食用海盐(富硒)(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4、)适用于本文件。GB 1903.2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富硒食用菌粉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4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盐指标的测定 GB 5009.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硒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618 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 GB/T 13025.7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碘的测定 GB/T 13025.9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铅的测定 GB/T 130
5、25.13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砷的测定 GB 264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碘酸钾 GB 268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根据产品是否添加碘强化剂,分为加碘日晒食用海盐(富硒)和未加碘日晒食用海盐(富硒)。4 要求 4.1 原料 4.1.1 食用海盐 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4.1.2 富硒食用菌粉 J S Q BQ/JSJQ0022S2021 2 应符合 GB 19
6、03.22-2016 规定要求。4.1.3 碘酸钾 应符合 GB 26402 的要求。4.1.4 生产用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2 感官指标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与滋味,结晶体,味咸,无异味,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理 化 指 标 项 目 指 标 氯化钠(以干基计),g/100g 97.00 碘(以 I 计)a,mg/kg 1833 铅(以 Pb 计),mg/kg 1.5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镉(以 Cd 计),mg/kg 0.5 总汞(以 Hg 计),mg/kg 0.1 钡(以 Ba 计),m
7、g/kg 15 总硒(以 Se 计),g/kg 1501000 a:对未加碘产品,其碘含量应小于 5mg/kg,其他技术指标不变,包装应标注“未加碘”字样;对省外地区碘含量按 GB 26878 及当地卫生部门规定执行。4.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按 GB 2721 规定执行。5.2 氯化钠 按 GB 5009.42 规定执行。5.3 碘 按 GB 5009.42 或 GB/T 13025.7 规定执行,以 GB 5009.42 规定的方法为仲裁法。5.4 铅 J S Q BQ/JSJQ0022S2021 3 按 G
8、B 5009.42 或 GB/T 13025.9 规定执行,以 GB 5009.42 规定的方法为仲裁法。5.5 总砷 按 GB 5009.42 或 GB/T 13025.13 规定执行,以 GB 5009.42 规定的方法为仲裁法。5.6 总汞、镉、钡 按 GB 5009.42 规定执行。5.7 总硒 按 GB 5009.93 规定执行。5.8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按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一次交付的产品构成一批。6.2 抽样 按 GB/T 8618 中精制盐抽样规定进行。抽取 800g 以上样品,混匀后平均分成两份,一份
9、用于检测,一份作为备用样。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氯化钠、碘、总硒、净含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 产品型式检验包括标准中 4.2、4.3 规定的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生产工艺、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三个月及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6.4.1 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使用备用样对不符合项进行复检,以复检
10、结果为准。6.4.2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为不合格。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 J S Q BQ/JSJQ0022S2021 4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对未添加碘强化剂的产品,应标注“未加碘”;对小包装(2Kg)添加碘强化剂产品应贴有碘盐标志。7.2 包装 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运输途中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不应与能导致产品污染的货物混装。7.4 贮存 存放仓库应清洁、干燥,不应与可能对产品造成污染的物品混
11、存。防止雨淋、受潮、产品存放应隔离地面。7.5 保质期 在规定条件下,产品不启封情况下的保质期为 36 个月。J S Q BQ/JSJQ0022S2021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富硒食用菌粉质量要求 A.1 原料及工艺 以含硒猴头菇粉为原料,经烘干、粉碎、过筛、混合、灭菌、计量、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的非即食富硒食用菌粉。A.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A.1 的规定 表 A.1 感官指标 项目 要求 色泽 淡黄色至棕黄色 状态 粉末 气味和滋味 具有天然食用菌香味和滋味、无异味 A.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A.2 的规定 表 A.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总硒(Se),g/g 180-400 有机硒占总硒质量百分比,w/%98 水分,w/%8 蛋白质,w/%14 砷(As),mg/kg 1.0 铅(Pb)/(mg/kg)2.0 总汞(Hg)/(mg/kg)0.2 六六六/(mg/kg)0.2 滴滴涕,mg/kg 0.1 甲胺磷/(mg/kg)0.05 A.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A.3 的规定 表 A.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30000 大肠菌群 MPN/g 3.0 沙门氏菌/25g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25g 不得检出 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