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JLFSS宝鸡九龙富锶矿泉水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JLFS 0001S2021饮用苏打水2021-08-10 发布2021-09-10 实施宝鸡九龙富锶矿泉水有限公司发 布Q/6 1 0 0 0 0-1 3 0 6 4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0 9 2 4Q/JLFS 0001S2021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宝鸡九龙富锶矿泉水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宝鸡九龙富锶矿泉水有限公司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海平。本文件批准人:宫敏。本文件属首次发布。Q/JLFS 0001S20211饮用苏打水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饮用苏打水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
2、、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深井水为原料,经粗滤、精滤、杀菌、灌装、封盖、灯检、包装制成的饮用苏打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
3、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GB/T 5750.7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有机物综合指标GB/T 5750.8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有机物指标GB/T 5750.11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GB/T 5750.1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放射性指标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5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193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GB 19298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QB/T 2357聚酯(PET)无汽饮料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深井水:应符合 GB 5749 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度/度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浑浊度/NTU1滋味、气味具有苏打水特征性口味,无异臭、异味状态允许有极少量矿物质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 理化指标Q/JLFS 0001S20212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锶(以Sr计),mgL0.2溶解性总
5、固体,mgL550钠(以Na计),mgL93重碳酸根(以HCO3-计),mgL247pH7.3铅(以 Pb 计),mgL0.009镉(以 Cd 计),mgL0.005总砷(以 As 计),mgL0.01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L0.005余氯(游离氯),mgL0.05四氯化碳,mgL0.002三氯甲烷,mgL0.02耗氧量(以O2计),mgL2.0溴酸盐,mgL0.01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总放射性,Bq/L0.5总放射性,Bq/L1.03.4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大肠菌群/(CFU/mL)500铜绿假单胞菌/(CFU/2
6、50mL)500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3.6.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7 生产加工过程要求应符合 GB 19304 的规定。4检验方法4.1 感官要求感官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2 理化指标4.2.1 锶、溶解性总固体、钠、重碳酸根、pH: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2.
7、2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Q/JLFS 0001S202134.2.3 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2.4 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2.5 亚硝酸盐:按 GB 8538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2.6 余氯:按GB/T 5750.11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2.6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按GB/T 5750.4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2.7 四氯化碳、三氯甲烷:按GB/T 5750.8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2.8 耗氧量、溴酸盐:按GB/T 5750.7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2.9 总放射性、总放射性:按GB/T 5750
8、.1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3 微生物限量4.3.1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3.2 铜绿单假胞菌: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4 净含量按JJF 1070 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产品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样基数不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不少于10瓶。所抽样品分为二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供留样备查。5.3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检验部门按本文件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大肠菌群。5.4 型式检验
9、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文件中规定的3.23.5项目。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改主要原、辅料时;b)更改关键工艺时;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5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本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在该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判本批产品合格,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判本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合格时,不得复检,直接判本批产品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19298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产品采用塑料瓶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QB/T 2357的规定。6.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运输中应防止挤压、碰撞、日晒、雨淋。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严禁露天堆放、暴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垫板。产品堆码整齐,堆码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包装为限。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