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JJHZ 建瓯 市吉 阳镇 红竹 粉干 加工 厂 企 业标 准 Q/JJHZ 0001S2019 淀粉制品 2019-01 -01 发布 2019-02-01 实施 建瓯市吉阳镇红竹粉干加工厂 发 布 Q/JJHZ 0001S2019 I 前 言 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交货验收的依据。本标准的编写格式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食品安全要求按 GB 2762食品
2、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其中铅限量严于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建瓯市吉阳镇红竹粉干加工厂提出。本标准由建瓯市吉阳镇红竹粉干加工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鸿业 周庆飞。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JHZ 0001S2019 1 淀粉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玉米淀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绿豆粉或蔬菜粉,经机制加工、截断、整形、干燥、冷却和包装工序而制成非即食的淀粉制品。2 规范性引
3、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
4、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类 根据外观形状不同,产品分为粉丝和粉条。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4.1.2 绿豆粉和蔬菜粉:应无
5、霉变、无虫害,气味正常,并符合 GB 2760 和 GB 2762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JHZ 0001S2019 2 4.1.3 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本品种应有的正常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无酸味 状态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状态,不发粘、无发霉、变质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8 淀粉/(%)60 酸度/(T)5 铅(以 Pb 计)/(m
6、g/L)0.4 4.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5 食品添加剂 4.5.1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的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熟制 后,用温开水潄口后品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5.2.2 酸度:按 GB 5009.239
7、的规定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JHZ 0001S2019 3 5.2.3 淀粉:按 GB 5009.9 的规定执行。5.2.4 铅: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5.3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 查验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明等。6.2 组批 产品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同一品种、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6.3 抽样 产品抽样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最小独立包装的样品12包。6.4 检验分类 6.4.1 产品检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4.2 出厂检验 产品需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
8、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酸度。6.4.3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标准中规定的所有指标,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厂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检验结果,若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量的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JHZ 0001S2019 4 产品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包装箱上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直接与产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应清洁、卫生、无毒、无异味,其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且包袋装的封口应完好、严密牢固。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防 晒措施。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清洁卫生、无异味的库房中,不得与有害、有毒及其他有异味的 物品混贮,贮存时产品应离地、离墙。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未经启封,从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6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