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JMKSQ/JMKS 0001S-2019代替Q/JMKS 0001S-2016调味粉2019-05-01 发布2019-06-01 实施江江门门市市康康盛盛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7019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24日Q/JMKS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Q/JMKS 0001S-2016。本标准与 Q/JMKS 0001S-2016 相比,作了以下修改: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标准书写
2、格式;修改标准名称;修改产品配方;修改理化指标。本标准由江门市康盛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秋强、温则强。本标准首所代替的历次发布版本情况:Q/JMKS 0001S-2014;Q/JMKS 0001S-2016。Q/JMKS 0001S-20191调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味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规定的各类非即食调味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3、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残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
4、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5食用玉米淀粉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1671芝麻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7590铝易开盖三片罐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
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Q/JMKS 0001S-201923.1 复合调味粉以食用盐、味精、香辛料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米粉(或玉米淀粉)、芝麻,经原料处理、烘干、粉碎、筛粉、混合、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的复合调味粉。3.2 香辛料调味粉以香辛料为原料,经原料处理、烘干、粉碎、筛粉、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的香辛料调味粉。3.3 香辛料风味调味粉以香辛料为主要原料,添加米粉(或玉米淀粉),经原料处理、烘干、混合、粉碎、筛粉、包装等主要工艺加
6、工制成的非即食的香辛料风味调味粉。4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4.1.2 米粉应符合 GB 2715 的要求。4.1.3 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GB 31637 的要求。4.1.4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要求。4.1.5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要求。4.1.6 芝麻应符合GB/T 11761、GB 19300的要求。4.1.7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的要求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原辅料混合后应有的色泽滋味及
7、气味具有产品固有的滋味、味鲜,无异味性状具有产品相应的性状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复合调味粉香辛料调味粉香辛料风味调味粉水分,g/100g14.0总灰分,%-10.010.0酸不溶性灰分,%-5.05.0食盐(以 NaCL 计),g/100g80.0-铅(以 Pb 计),mg/kg0.92.92.9总砷(以 As 计),mg/kg0.5-锡(以 Sn 计),mg/kg250(仅限采用镀锡材料包装的产品)4.4 食品添加剂4.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
8、760 的规定。4.5 净含量Q/JMKS 0001S-20193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 感官要求检验将样品至于清洁的白瓷盘中,目测形态、色泽及杂质,品尝滋味并嗅其气味。6.2 理化指标检验6.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总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酸不溶性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检验。6.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2.5 锡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检
9、验。6.2.6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6.2.7 食盐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需要经过厂质量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厂入库。7.2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食盐、净含量。7.2.2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第 4 章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及标签。正常生产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下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变动,可能影响产
10、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7.3 组批、抽样7.3.1 组批以同一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每批产品应经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抽样抽样必须具有代表性,每 100 箱以下抽取二箱,每增加 100 箱多抽一箱,每箱抽取(6-10)包(以最小包装量计),每批次不少于 20 包。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进行。7.4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判定为合
11、格品。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Q/JMKS 0001S-201948.1 标签、标志8.1.1 标签标签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8.1.2 标志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产品的包装材料及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复合食品包装袋应该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塑料袋、塑料瓶应该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铁罐应该符合 GB/T 17590 的要求。包装容器应干净、清洁、完整、封口严密。外包装应牢固、清洁、美观、干燥、无毒、无异味。8.3 运输各种运输工具应防潮、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防尘等措施,装卸时轻放轻卸,不应甩掷碰撞,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清洁卫生通风的仓库中,不应日晒、雨淋、接近热源,冬天防止冻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物质混贮。产品贮存应离墙10cm,离地10cm。8.4.2 在符合上述贮存运输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的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