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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XFC 0007 S-2019 芝麻调味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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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FJYG 福 建 御 冠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YG 0001S2020 复合调味品 2020-03-01 发布 2020-04-06 实施 福建御冠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JYG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理化指标依据 GB 31644复合调味料,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制定,其中铅严于国家标准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

2、本标准于 2020 年 03 月 01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建御冠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御冠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昌华。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YG 0001S2020 1 复合调味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酱油粉、食醋粉、酱粉、咖喱粉、香辛料(粉)、食用盐、白砂糖、味精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为原料,添加小麦粉、玉米粉、大豆蛋白粉、食用淀粉中一种或两种以上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黄原胶

3、、碳酸氢钠、复配水分保持剂、明胶、果胶、复配膨松剂、食品用香精、着色剂(粉)、乙基麦芽酚、呈味核苷酸二钠、柠檬酸、植脂末、麦芽糊精、琥珀酸二钠、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经配料、混合搅拌、包装工序制成的非即食复合调味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技术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3.1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

4、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未添加食用盐和味精的产品 添加食用盐的产品 添加味精的产品 水分,20 20 20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YG 0001S2020 2 氯化物(以 Cl计),60 氨基酸态氮,g/100g 0.01 总氮,(g/100g)0.02 3.3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铅,mg/kg 1.0 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打开包装,置于洁净的器皿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闻气味。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6、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氨基酸态氮:按 GB 5009.23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总氮: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YG 0001S2020 3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

7、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总重不低于 50kg,抽取样品不少于个 10 小包装且总量不低于 2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6.4 产品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氯化物、氨基酸态氮;配料中未添加食用盐不检氯化物、未添加味精时不检氨基酸态氮指标。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

8、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内包装材料为复合食品袋,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YG 0001S2020 4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以标签标示为准。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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