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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AJS 0003 S-2020 海鲜调味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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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淮 安 市 九 三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AJS 0003S-2020 海鲜调味酱 2020-11-27 发布 2020-12-22 实施 淮安市九三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HAJS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6 3 2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2 1Q/HAJS 0003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

2、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制订铅(以 Pb 计)0.9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调味料(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规定的铅(以 Pb 计)1.0mg/kg。本标准由淮安市九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光。本标准于 2020 年 11 月发布。J S Q BQ/HAJS 0003S-2020 1 海鲜调味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鲜调味酱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黄豆

3、、小麦粉、水为主要原料,经蒸煮后自然发酵,添加白砂糖、食用盐、脱水大蒜、酿造食醋、花生油、盐渍辣椒、海虾粉、食品添加剂(红曲米、黄原胶、苯甲酸钠),经发酵、加工、调配、包装、灭菌而成的海鲜调味酱(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352 大豆 GB/T 1355 小麦粉 GB/T 1534 花生油 GB 1886.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米 GB 188

4、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

5、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J S Q BQ/HA

6、JS 0003S-2020 2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7、GB/T 18187 酿造食醋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黄豆:应符合GB 1352、GB 2715的规定。3.1.2 小麦粉:应符合GB/T 1355、GB 2715的规定。3.1.3 海虾粉:应符合GB 10136的规定。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5 脱水大蒜:应符合清洁、干燥、无劣变,并符合GB 2762和G

8、B 2763的规定。3.1.6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GB 13104的规定。3.1.7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GB 2721 的规定。3.1.8 酿造食醋:应符合GB/T 18187、GB 2719的规定。3.1.9 花生油:应符合GB/T 1534中成品花生油的规定。3.1.10 盐渍辣椒:应符合GB 2714的规定。3.1.11 黄原胶:应符合GB 1886.41的规定。3.1.12 红曲米:应符合GB 1886.19的规定。3.1.13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886.184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与

9、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 泽 棕红色至红褐色,色泽均匀一致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稀稠适度 滋味与气味 鲜香、咸甜适口,有酱香味、无酸、苦、焦糊及其它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J S Q BQ/HAJS 0003S-2020 3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80.0 GB 5009.3 食盐(以氯计)/(%)8.0 GB 5009.44 总酸(以乳酸计)

10、/(g/100g)2.5 GB/T 12456 氨基酸态氮/(g/100g)0.3 GB 5009.235 总砷(以As计)/(mg/kg)0.5 GB 5009.11 铅(以Pb计)/(mg/kg)0.9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B1/(g/kg)5.0 GB 5009.22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2.5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5.0 GB 5009.227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

11、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和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2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 10000 GB 4789.10 第二法 副溶血性弧菌 5 1 100MPN/g 1000MPN/g GB 4789.7 a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2、2005】第75号令的规定,按JJF 1070的规定检测。3.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J S Q BQ/HAJS 0003S-2020 4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食盐、总酸、氨基酸态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

13、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中除 3.1、3.7 以外的全部要求。4.4 组批与抽样 4.4.1 产品以同一天,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品种为一批次。4.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小于 6 瓶(袋)(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分成 2 份,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生产日期、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1 份用于检验,1 份留样备查。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小于 12 瓶(袋)(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分成 2 份,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生产日期、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1 份用于

14、检验,1份留样备查。4.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体积、执行标准号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5.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外包装材料采用纸箱。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室内,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贮。J S Q BQ/HAJS 0003S-2020 5 6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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